[{"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29",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29,"single","甲公司向 A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A 市政府初步審查後發現該建案涉及跨越 A 市與 B 市的行政區域。A 市政府遂將案件移送 B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處理。B 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認為應由 A 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負責，也拒絕受理。雙方協議未果，且無共同上級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指定管轄","甲公司僅得向 A 市政府的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甲公司得向 A 市政府或 B 市政府申請指定管轄","甲公司應等待 A 市政府與 B 市政府自行協議解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數行政機關間管轄權爭議的解決，特別是人民得向誰申請指定管轄。\n【正解理由】本件 A 市政府與 B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互相推諉，協議未果且無共同上級機關，屬管轄權的消極爭議。《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爭議雙方是兩市政府所屬的建築主管機關，各自的上級機關即為 A 市政府與 B 市政府；既無共同上級機關，甲公司得向其中任一市政府提出申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指定管轄是行政體系內部的權限分配決定，受理申請的是上級行政機關，不是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處理的是人民與機關間的訴訟，而非機關間的管轄分配。\n(B) 錯誤。無共同上級機關時，人民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選擇權在人民，並未限制只能向其中一方申請。\n(C) 正確。A 市政府與 B 市政府分別是爭議雙方的上級機關，甲公司得向其中任一機關申請指定管轄。\n(D) 錯誤。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本得主動申請指定管轄，不必被動等待兩機關自行協議；且受理申請之機關應於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數機關間有管轄權爭議：兩市建築主管機關互推，成立。要件二，事件是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件：申請建築執照，成立。要件三，有無共同上級機關：題示為無。三者具備，即依無共同上級機關的處理方式，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申請。\n【記憶點】有共同上級找共同上級，沒有就向任一方的上級機關擇一申請。","一、條文結構的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把管轄爭議分成兩個層次處理。機關之間的層次見於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人民的層次則在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賦予人民主動申請指定管轄的權利，並課予受理機關十日的決定期限。兩項並存的意義在於，人民不必等機關之間吵完，可以自己啟動程序。\n二、程序停滯的補救。同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這一項是為了避免爭議期間出現權力真空。指定管轄決定作成後，同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因為那只是內部權限的分配，不是對人民權益的處分。\n三、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數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積極競合，以受理在先者管轄為原則；同法第 11 條處理管轄權的法定與變更；同法第 12 條就土地管轄設有補充順序；同法第 18 條處理的是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的案件移送。本題屬於雙方都不肯受理的消極爭議，適用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而不是同法第 13 條，這是最常被混淆的一組。\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指定管轄的申請對象、決定期限、能否聲明不服三個點拆開來問，也常把跨區域事件與地方制度法上的跨域協商併在同一題。作答時先確認爭議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再確認有沒有共同上級機關。\n五、答題提醒。本題選項 (A) 的誘答力最強，因為考生容易把爭議聯想到法院。要記住指定管轄是行政內部的權限決定，法院只在人民對後續實體決定不服時才登場。\n六、答題步驟。管轄爭議題的解題順序固定為四步：先確定是積極競合還是消極爭議，再找有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接著看是機關自行處理還是人民主動申請，最後確認決定作成後能不能聲明不服。四步走完，選項的對錯多半就定了。本題把重點放在第二步與第三步，答錯的人通常是漏看題目已經明示雙方並無共同上級機關這個關鍵事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28",28,"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30",30,"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民選首長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27",27,"下列何者為公法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31",31,"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26",26,"消防隊接獲民眾因發生火災之報案電話時，應立即出動消防車進行救火事宜，並無決定出動消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32",32,"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