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30",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30,"single","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民選首長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鄉長受縣政府記過之懲處，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內政部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各縣（市）長與直轄市長辦理年終考績","地方民選首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兼職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進行懲戒","地方民選首長卸任時，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領退休金","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方自治團體民選首長的人事法制定位。他們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常任文官，保障、考績與退撫法制的適用因此都不同。\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民選首長既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就受該法禁止兼職規定的拘束；一旦違反，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所示，其懲戒準用政務人員之規定，亦即由懲戒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為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鄉長由選舉產生，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不能依該法提起復審。\n(B) 錯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民選首長並無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的問題，也不受上級機關考核，自無年終考績可辦。\n(C) 正確。民選首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違反其兼職禁止規定時，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辦理。\n(D) 錯誤。民選首長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常任文官，其卸任後之給與另有專屬之規定，並不是依常任文官之退休法制請領退休金（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人員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民選首長不是，故 (A)(B)(D) 所援引的三部常任文官法制都接不上。要件二，法律有無就民選首長另設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有，故 (C) 成立。\n【記憶點】民選首長走的是政務人員那條線，不是常任文官那條線。","一、要件拆解。判斷一部公務人員法制能不能適用於地方民選首長，關鍵在該法自己的適用對象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門檻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門檻是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民選首長的職位來自選舉，兩個門檻都跨不過去。\n二、地方制度法所設的專門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這一條同時處理兩件事：一是把《公務員服務法》上的義務體系整套加在民選首長身上，二是把責任的追究導向政務人員的懲戒制度。兩件事合起來，正是本題正解的完整依據。\n三、義務與責任的銜接。《公務員服務法》就公務員的兼職、經營商業、利益迴避等義務設有一整套規定，民選首長既然適用該法，違反兼職禁止即構成違法或失職。此時不走復審、不走考績懲處，而是依政務人員的懲戒途徑處理，這正是 (C) 與 (A)(B) 在體系上的分工。\n四、易混淆的對照。懲戒與懲處是兩套不同的制度：懲處是機關依考績法制對常任文官所為的行政內部處置，懲戒則是由懲戒機關依懲戒法制作成的責任追究。民選首長沒有懲處的問題，只有懲戒的問題；而一般公務人員兩者都有，且各有其救濟途徑。這一組對照幾乎每年都以不同面貌出現。\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也常改問直轄市議員的兼職限制、民選首長的停職與解職事由、代理人的指派，或是把地方民意代表與地方行政首長並排比較。答題順序固定：先問這個人是不是常任文官，再去找法律有沒有為他另設規定。\n六、答題步驟。這一題型的最快解法，是先問這個人是怎麼取得職位的：考試及格並經銓敘任用者走常任文官法制，選舉產生者走民選首長與政務人員法制。取得方式決定了保障、考績、退撫與責任追究四條線的走向。只要在第一步就分對線，四個選項的對錯幾乎不必再逐一驗算。這一步也可以反過來用：看到選項出現復審、年終考績、退休金這些常任文官專屬的用語，就要先確認題目裡的人是不是常任文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29",29,"甲公司向 A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A 市政府初步審查後發現該建案涉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31",31,"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28",28,"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32",32,"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27",27,"下列何者為公法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33",3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規則？",[],{"id":46,"number":47,"stem":71},"甲公司向 A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A 市政府初步審查後發…",{"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