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35",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35,"single","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未依法定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係無效行政處分","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之駕駛人，係一般處分","行政機關轉換行政處分時，轉換前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處分的無效與得撤銷、廢止的權限主體、一般處分的認定，以及處分轉換前的程序要求。\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警察在路口以手勢指揮車輛，其相對人是當時行經該處的所有駕駛人，並非事先特定，但依通過該路口此一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正符合上開規定所稱的一般處分。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可見程序或方式的瑕疵原則上得以補正，未依法定程序作成者並非當然無效。\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該項所定的廢止權人是原處分機關，並未一併賦予其上級機關。\n(C) 正確。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駕駛人，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屬一般處分。\n(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有該條事由時即不必給予，並非一律應予陳述意見。\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為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交通指揮課予駕駛人服從義務，成立。要件二，相對人是否非特定但可得確定：行經該路口的駕駛人，成立。兩要件齊備，即為一般處分。\n【記憶點】相對人不特定但圈得出來，就是一般處分。","一、無效與得撤銷的界線。行政程序法就無效採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門檻在於瑕疵重大而且明顯；效果則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程序瑕疵通常達不到這個門檻，反而落入補正的射程：《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補正之後瑕疵即告治癒，這是 (A) 錯誤的完整理由。\n二、廢止權人的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柱句把權限限於原處分機關，與撤銷的規定形成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撤銷明文把上級機關列入，廢止則沒有；兩條並排閱讀，就能看出立法者在權限主體上作了不同的安排。\n三、一般處分的兩種型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處理對人的一般處分，後段處理對物的一般處分。交通號誌與標線屬前者以外的對物型態，警察以手勢指揮則屬對人型態。其送達方式另有特則：同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n四、轉換制度的定位。行政處分的轉換是把一個違法處分改換成另一個合法處分，以維持行政經濟。《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加上第三項的陳述意見要求與其但書，可以看出轉換並不是機關可以任意選擇的手段，事由、性質與程序三方面都設有門檻。\n五、答題提醒。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常考的例外：無效有補正的例外、廢止有主體的限制、一般處分有相對人的判準、陳述意見有法定的免除事由。看到均、一律、應等字眼時，要回頭檢查條文有沒有但書或例外規定。\n六、答題步驟。這一類綜合題的作法，是把每個選項還原成一條條文，再回頭檢查該條有沒有但書或例外。選項若用了原則上、均、一律、應等語氣，多半就是把有例外的規則寫成絕對規則；本題 (D) 忽略的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的例外。反過來說，若選項描述的是一個例外情形，就要確認該例外是否真的存在於條文之中。\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34",34,"學校依學位授予法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36",36,"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33",3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規則？",{"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37",37,"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符合新標準，…",{"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32",32,"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38",3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