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37",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37,"single","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符合新標準，應於6 個月內改善，否則將廢止許可，民宿業者甲因財務困難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主管機關遂依新規定廢止甲之民宿經營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民宿經營許可經廢止後，原則上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甲因財務能力不佳未能改善符合新標準，其信賴不值得保護","經營許可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主管機關依新規定廢止經營許可時，對甲因遭受非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法授益處分因法規變更而廢止時的期間限制、失效時點、信賴保護的判斷，以及補償範圍。\n【正解理由】主管機關依修正後的管理辦法廢止甲的民宿經營許可，屬對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須行使廢止權，逾期即不得再為之。(C) 所述經營許可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與此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原則是向後失效，溯及既往是但書所定的例外。\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該條各款所描述的，都是受益人自己對處分的作成或其違法性有可歸責之處；甲的財務困難發生於處分作成之後，性質與此不同，不能因此認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n(C) 正確。廢止權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行使。\n(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的對象是財產上之損失，非財產上損失不在其中。\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廢止者是否為合法授益處分：民宿經營許可係合法核發。要件二，有無法定廢止事由：法規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要件三，是否在 2 年內行使。本題正解落在第三步。\n【記憶點】廢止兩年、向後失效、只補財產上損失。","一、廢止事由的體系。《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為：「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本題主管機關提高環保標準後廢止未改善業者的許可，正落在這一款的射程。\n二、期間與失效時點。《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把廢止權的行使綁在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則採向後失效原則，只有在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致廢止時，才例外容許溯及。兩條合看，可以得出一個對考生很好用的口訣：廢止是往前看的制度，撤銷才是往後回溯的制度。\n三、補償的範圍與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把補償限於財產上之損失，並且只在依第四款、第五款廢止時才發生。至於補償的上限與爭議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準用的結果是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爭議則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權並有時效限制。\n四、信賴保護的判斷。信賴保護要件包括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三款指向的都是受益人自己對處分違法或資訊不實有可歸責之處。甲的財務困難發生在處分作成之後，性質與此不同，因此不能據以否定其信賴。\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撤銷與廢止的四組差異拆開來問：適用對象是違法還是合法、效力是溯及還是向後、期間的起算點、補償的發生條件。也常追問對補償金額不服時的訴訟種類。掌握這四組差異，本題型的變化幾乎都能應付。\n六、答題步驟。本題型的解法是先確認處分本身合法或違法，因為這一步決定走廢止還是撤銷的體系。確認走廢止之後，再依事由、期間、失效時點、補償四個欄位逐一比對選項。要留意補償只在依第四款、第五款廢止時才發生，而且限於財產上的損失，這兩個限制是選項最常被動手腳的地方。\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36",36,"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38",3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35",35,"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39",39,"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34",34,"學校依學位授予法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40",40,"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