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38",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38,"single","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皆為 5 年","公法上請求權，若因時效完成，則生抗辯事由","公法上請求權，並無時效中斷之適用","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時效完成的效果、時效中斷與中斷視為不中斷的情形。\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原本因行政機關作成實現權利的行政處分而中斷，一旦該處分溯及既往失效，作為中斷原因的基礎也隨之消滅，法律因此規定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回復原狀繼續計算。(D) 所述與本條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期間依請求權人身分而不同，並非一體適用 5 年。\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我國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即歸消滅，不是產生抗辯權。\n(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可見公法上請求權設有中斷制度。\n(D) 正確。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看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據以決定期間是 5 年或 10 年。要件二，時效完成的效果為當然消滅。要件三，是否有中斷事由，即機關有無作成實現權利的處分。要件四，該處分嗣後是否溯及既往失效，若是則中斷視為不中斷。\n【記憶點】機關五年、人民十年；時效完成當然消滅，處分倒了就當作沒中斷過。","一、期間的雙軌設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把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分成兩軌：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 5 年，為人民時 10 年。這樣的設計是考量機關擁有較完整的資料與人力，理應較早行使權利；人民則多半居於資訊弱勢，給予較長的期間。條文並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作為保留，因此個別法律另定較短或較長期間時，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n二、當然消滅主義與其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採當然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的設計不同。效果的差別在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義務人縱使不主張，機關或法院也應依職權審酌；且義務人若在時效完成後仍為給付，性質上屬無法律上原因的給付。這一組對照是本考點最常被追問的地方。\n三、中斷與重行起算。《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把中斷事由限於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中斷之後的處理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而重行起算的期間長度另有調整：《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三條合看，中斷制度包含中斷、重行起算與期間延長三個環節。\n四、視為不中斷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處理的是中斷原因事後消滅的情形。既然作為中斷基礎的處分已經溯及既往失效，法律上就當作它從來沒有中斷過，時效因此連續計算而不重新起算。這一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的重行起算恰成對照：一個是中斷之後重新計算，一個是中斷根本不算數。\n五、答題提醒。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期間、效果、中斷、視為不中斷四個環節，屬於把整組制度拆開來問的典型題。答題時依請求權人身分、時效完成效果、有無中斷、中斷是否失其基礎的順序逐一檢查，就不會被選項的順序打亂。\n六、答題步驟。時效題可以整理成一條時間軸：起算、進行、中斷、重行起算、完成。每一個節點都有對應的條文，選項通常只動其中一個節點。作答時把選項擺到時間軸上，看它動了哪一格，再回條文核對該格的內容。要特別注意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這與民法的抗辯權構成最大的差異，也是最常被拿來設計誘答的地方。\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37",37,"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符合新標準，…",{"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39",39,"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36",36,"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40",40,"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35",35,"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41",41,"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