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39",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39,"single","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行政處分作成後，若當事人對其不服，其救濟途徑係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已經過內部審查程序，可不必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僅適用於涉及人身自由之案件，不適用於財產權之限制","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作成行政處分前的正當法律程序，核心是陳述意見機會的給予及其例外。\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文以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為原則，只有在機關已依通知程序聽取相對人意見、已決定舉行聽證，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時，才例外地不必再給予。這正是正當法律程序在處分作成階段最基本的要求。(A) 所述與此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作成侵害人民權益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n(B) 錯誤。《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行政訴訟原則上接在訴願決定之後，並非處分作成後即得逕行起訴。\n(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所設的免除事由，是已依第三十九條通知陳述意見或已決定舉行聽證；機關內部的審查程序不是其中任何一種，也不能取代讓相對人表達意見的機會。\n(D) 錯誤。同條所稱的處分是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財產權的限制同在其中，並不以涉及人身自由者為限。\n【涵攝步驟】要件一，機關擬作成的是否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處分。要件二，是否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通知陳述意見或已決定舉行聽證。要件三，法規有無另定程序。三者都不成立時，機關即負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義務。\n【記憶點】先讓人講話再作處分，是行政程序法寫死的原則。","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把陳述意見的義務綁在處分的性質上：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授益處分原則上不生此問題，但若機關擬作成不利的變更或附款，仍可能落入本條射程。條文中的除書列出兩種已經聽過意見的情形，但書則保留給其他法規的特別程序。\n二、法定的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款為：「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為：「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由這幾款可以看出例外的共同特徵：要不是程序上無從一一聽取，就是聽取意見對結果不生影響。機關內部先做過審查，並不屬於這些情形。\n三、程序的其他環節。陳述意見的方式與效果另有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通知要記載的事項包括處分的原因事實、法規依據以及得提出陳述書的期限。此外，未給予陳述意見的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定的補正制度，得於事後給予而治癒。\n四、救濟途徑的對照。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原則上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法》第 90 條就課予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救濟途徑的義務，正是這個順序的具體表現。這是訴願前置原則，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例外免除。選項 (B) 把救濟途徑寫成直接起訴，正是漏掉了訴願這一層。\n五、答題提醒與其他考法。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處分作成階段的內容，通常包括受告知權、陳述意見權、資訊獲取權、閱覽卷宗權與處分應記明理由的義務，各自都有對應的條文可查。命題者常把陳述意見與聽證混在一起問，也常追問未給予陳述意見的處分是無效還是得撤銷、可否補正。要記得未給予陳述意見屬程序上的瑕疵，原則上並不使處分無效，而是得補正或得撤銷的問題。\n六、答題步驟。程序題的檢查順序建議為：這是不是不利處分、有沒有先行程序、有沒有法定的免除事由、瑕疵能不能補正、救濟途徑為何。五個節點各自對應不同的條文，選項通常只動其中一個。本題 (B) 動的是救濟途徑，(C) 動的是免除事由，(D) 動的是適用範圍，三者都能用同一套順序檢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38",3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40",40,"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37",37,"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符合新標準，…",{"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41",41,"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36",36,"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42",42,"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75,178944545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