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40",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40,"single","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依據聘約中所另定之不續聘規定，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不續聘教師，則該不續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A":16,"B":17,"C":18,"D":19},"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基於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基於私法僱傭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基於教師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行政懲處處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的法律性質，以及聘約期限屆至時不續聘行為應如何定性。\n【正解理由】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關係。既然基礎關係是契約，學校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依聘約另定的不續聘規定決定不予續聘，就是以契約當事人的地位所為的意思表示，而非單方的高權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條文把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並列為兩種不同的行為形式，正說明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聘任關係既為行政契約，聘約期限屆至時依約不續聘，性質上是基於行政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n(B) 錯誤。不續聘的依據是聘約中所另定的不續聘規定，屬契約內容的履行，並非學校本於法律授予的高權地位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n(C) 錯誤。公立大學就教師之聘任受公法規範，聘約以完成教育任務為內容，並非私法僱傭契約。\n(D) 錯誤。公立大學教師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考績法制同以此類人員為對象，故不生行政懲處處分的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基礎關係是公法還是私法：屬公法，排除 (C)。要件二，該公法關係以單方高權還是合意為基礎：以聘約合意為基礎，排除 (B)。要件三，行為人以何種地位為之：契約當事人，成立 (A)。\n【記憶點】先問關係是契約還是處分，答案就跟著出來。","一、行為形式的選擇。行政機關達成行政任務的手段不只一種，《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把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並列。同一件事究竟採哪一種形式，原則上由法律決定；法律未定時，機關在合法範圍內有選擇餘地。公立學校教師的聘任採聘約方式，即是以契約形式形成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n二、行政契約的形式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書面要求使契約內容明確，也讓聘約中所定的續聘與不續聘條款成為可資檢驗的依據。至於本法未規定的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因此契約的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等問題，得回到民法尋找補充規範。\n三、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把不續聘與不予續聘的決定放在聘約期限屆至的時點，這個時點很關鍵：聘約期限屆至時，原有的契約關係本即因期限而終了，學校決定不再締結新的聘約，並非以公權力剝奪教師既有的身分，而是不再為新的合意。若題目改成聘期中途以特定事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則可能涉及對既有身分關係的單方變動，定性上就要另行判斷。\n四、易混淆的對照關係。公立學校教師、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職員、公營事業人員三者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定的公務人員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為要件，教師不在其中；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考績種類，也以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因此把不續聘定性成依考績法制所為的懲處處分，在對象上就已經接不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同的判決意旨常被拿來問教師不服不續聘時的救濟途徑、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法律關係的差異、以及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標準。答題時先確定契約所要實現的是不是公法上的任務，再看契約內容有沒有涉及公權力的行使。\n六、答題步驟。定性題的作法是先畫出關係圖：誰與誰、依據什麼、在什麼時點、做了什麼。本題是國立大學與教師、依據聘約、在期限屆至時、決定不再續聘。四格填完之後，依據那一格寫的是聘約而不是法律授權的高權，行為的性質就已經定了。若把四格中的任何一格換掉，例如改成聘期中途依法解聘，答案也會跟著改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39",39,"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41",41,"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38",3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42",42,"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37",37,"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符合新標準，…",{"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43",43,"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