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4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5-s0101-042",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42,"single","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不符，建築主管機關查獲後，欲依建築法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罰鍰，……：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條文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甲，使用人為乙，依司法實務見解，建築主管機關應以誰為處罰對象，方為適法？",{"A":16,"B":17,"C":18,"D":19},"甲","乙","同時處罰甲與乙","處罰甲或乙或同時處罰均在其合法裁量範圍內","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處罰條文並列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時，應以何人為處罰對象，涉及行為責任與裁量權的行使。\n【正解理由】依司法實務見解，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使用建築物之違規，其義務主體是實際從事該變更使用行為之人；題示變更使用並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者為承租人乙，甲僅為所有權人而未為該行為。處罰條文雖把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並列，機關仍須查明行為人而後選定受處罰者，此即《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所要求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題示變更使用之行為由乙所為，甲並未實施該違規行為；依上開實務見解，單有所有權人之身分，尚不足以使其成為本件處罰對象。\n(B) 正確。乙為實際變更使用並違規經營之人，是該違規行為的行為人，依上開實務見解應以乙為處罰對象。\n(C) 錯誤。題示違規使用由乙所為，甲未參與；同時處罰甲與乙，等於對未為違規行為之人課予處罰。\n(D) 錯誤。並列數種可能之受處罰者，並不等於機關得任意挑選；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機關行使裁量權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而該處罰規定的目的在制裁實際違規使用之人。\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違規事實為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使用建築物，題示為在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其二，行為人為誰，題示為承租並實際變更使用之乙；其三，甲的身分為所有權人，未見其參與變更使用；其四，機關的裁量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四者套用下來，處罰對象指向乙。\n【記憶點】處罰條文並列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時，先問誰做了那個行為，再談誰是受處罰者。","一、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的分野。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如何理解處罰規定並列數種身分的意義。處罰規定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並列，文義上看似授權機關在其中任擇一人，實務見解則認為該並列是為了涵蓋不同的違規態樣，而非容許機關脫離行為人的認定逕行選擇。違規變更使用是一種作為，責任應歸屬於實施該作為之人，此即行為責任；所有權人若未參與該作為，僅因其對物的支配地位而負責者，屬另一種型態的責任，兩者的發生原因不同。\n\n二、裁量權的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選項 (D) 正是拿並列的文義去主張機關有不受拘束的選擇空間，而該條把裁量綁在法規授權之目的上。處罰規定的目的在制裁違規使用的行為，機關若把處分作到未為該行為之所有權人身上，即與授權目的不合。考生在本題要看出的是：文義上的並列不等於裁量上的任擇。\n\n三、與租賃關係的關聯。題示甲將建築物出租予乙，變更使用由乙自行為之。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私法關係，並不當然把公法上的行為責任移轉給出租人；反過來說，所有權人若知情並參與，或於受通知後仍不排除違規狀態，才會另行進入其自身責任的討論。本題的事實設定刻意讓甲不涉入該行為，就是要讓行為人歸於一人。\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以三種面貌出現：其一，處分對象選錯而生的違法瑕疵；其二，一行為不二罰與數行為併罰的區辨；其三，機關同時處罰數人時的裁量說明義務。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切出違規行為，再問行為人是誰，最後才檢查機關的選擇有無逾越或濫用裁量。附帶一提，本題題幹已把處罰規定的文字擺在眼前，命題者要考的並不是條號的記憶，而是能否看出並列的身分與行為人的認定是兩件事；這也提醒考生，處罰規定所列的身分是可能的受處罰者範圍，真正的處罰對象仍須回到個案事實去決定。\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101-041",41,"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101-043",43,"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101-040",40,"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101-044",44,"教育部訪視私立大學甲後，發函稱：「貴校現有校務基金宜先用於改善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如…",{"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101-039",39,"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101-045",45,"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規定，下列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53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