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4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43",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43,"single","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公物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行政機關所為公物設定或廢止之行為，為一般處分","公物之所有權人可能是私人","人民對於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物的設定與廢止之行為形式、公物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人民對公物的使用地位。本題問的是錯誤者。\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該項後段把公物的一般使用與設定、變更、廢止並列，可見一般使用是法律所承認的地位；選項 (D) 卻說人民對於任何公物都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與該項後段不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實務見解，公物因負有公用目的，融通性受到限制，但在不妨害該公用目的的範圍內，仍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n(B)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者為一般處分，後段就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與一般使用規定亦同。\n(C) 正確。依實務見解，公物之成立重在提供公用，所有權未必歸屬行政主體，既成道路的私有土地即為適例，此即私有公物。\n(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既把公物之一般使用列為得以一般處分規範者，即表示人民對公物有得主張的使用地位，本選項把它一概否定。\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其一，公物的設定與廢止對不特定而可得確定範圍之人所為，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內，對應選項 (B)；其二，所有權歸屬非公物成立之必要條件，對應選項 (C)；其三，融通性受公用目的限制而非全然消滅，對應選項 (A)；其四，一般使用既為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所列，選項 (D) 落在這一格而說反。\n【記憶點】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與一般使用，依條文以一般處分處理；一般使用既受承認，就不能說人民對公物沒有使用地位。","一、兩部法的平行規定。公物的一般處分性質在兩部法裡各有一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兩條的規範對象相同，前者從行政程序面切入，後者從救濟面切入，把它們擺在一起讀，就能看出公物相關措施在我國法上被定位為一般處分，而非事實行為。\n\n二、要件拆解。依上開兩項規定，一般處分的判斷有兩個支點：相對人雖非特定，以及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之所以被明文拉進來，是因為它們所影響的是不特定的使用人；公物之一般使用被寫在同一句裡，則說明立法者承認使用人對公物有值得以行政處分形式規範的地位。選項 (D) 之所以是錯誤選項，正是因為它把這個被明文承認的地位整個抹去。\n\n三、易混淆概念的並列。與一般使用相對的是特別使用，例如占用道路設攤、在河川區域內施設工作物，通常須經許可；一般使用則不以個別許可為前提。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公物的所有權與公物的管理權：所有權可能在私人手上，管理權與公用目的的設定廢止權則在行政主體。選項 (C) 考的就是這一組的分離。至於選項 (A) 所涉的融通性問題，其重點在於執行的結果會不會妨害公用目的，而不在於物是否名為公物。\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公物設定或廢止的救濟途徑，答案要回到《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定的行政處分性質；第二種問一般處分的送達與公告方式；第三種則把公物與公營造物、公共設施三個概念並列要求辨別。作答時先問這個措施的相對人是否可得確定，再問它處理的是設定變更廢止還是使用關係。\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42",42,"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44",44,"教育部訪視私立大學甲後，發函稱：「貴校現有校務基金宜先用於改善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如…",{"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41",41,"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45",45,"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規定，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40",40,"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46",46,"甲申請投資補助，主管機關雖核准，但補助金額少於甲申請之數額甚多，甲希望閱覽相關審議資…",[],{"id":47,"number":48,"stem":72},"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id":51,"number":52,"stem":74},"教育部訪視私立大學甲後，發函稱：「貴校現有校務基金宜先用於改善學生宿舍與…",75,1789445453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