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47",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47,"single","依司法實務見解，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命令乃行政事實行為","該命令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義務人不服該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而無理由者，義務人得再提起訴願","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費用預估金額之命令，其性質及後續的救濟與執行途徑。\n【正解理由】《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此項命令一方面存在於代履行程序之中，屬執行機關所發的執行命令；另一方面它對義務人課予繳納一定金額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司法實務見解，這類命令因而兼具兩種性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該命令使義務人負有繳納義務，已生法律效果，並非事實行為。\n(B) 正確。該命令既是代履行程序中的執行命令，又對義務人課予繳納義務，依實務見解兼具行政處分的性質。\n(C)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聲明異議經執行機關認無理由者，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依實務見解，該決定作成後該項救濟程序即告終結，並非再循訴願程序處理。\n(D)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該條明定逾期未繳納的代履行費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而非由原處分機關執行。\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其一，發動依據為《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其二，內容是繳納一定金額，對義務人課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三，該命令置於代履行程序中，具備執行命令的外觀。三者對照後，選項 (B) 與此相符。\n【記憶點】命繳納代履行費用的預估金額，既是執行命令，也是課予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分。","一、代履行的位置。《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由此可見代履行處理的是行為義務的強制，它本身是執行行為；但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再往前走一步，把費用的負擔轉為義務人的金錢給付義務，這一步已經跨出單純執行行為的範圍。本題的分辨點就在這一次性質的轉換。\n\n二、雙重性質帶來的實益。認定該命令兼具行政處分性質，實益有三：其一，它須具備行政處分的明確性要求，金額與計算基礎應可得確定；其二，義務人對它不服時，救濟的入口才有得討論的餘地；其三，逾期不繳納時，它可以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若把它單純當成執行命令，第三個實益就無從發生。\n\n三、執行機關與救濟途徑的分流。《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這是執行程序內部的救濟。至於執行機關本身，《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該項本文把行為義務的執行交給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但書則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交給行政執行處；同法第 34 條就代履行費用再作一次明文的指定，兩者分屬不同軌道。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費用的催繳留在原處分機關手上。\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包括：代履行與怠金的區別、預估金額與實支金額不一致時的退補處理、以及怠金能否連續處以。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問這個動作處理的是行為義務還是金錢義務，再決定它走哪一條執行與救濟軌道。\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46",46,"甲申請投資補助，主管機關雖核准，但補助金額少於甲申請之數額甚多，甲希望閱覽相關審議資…",{"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48",48,"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在訴願程序上為適格當事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45",45,"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規定，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49",49,"甲有土地一筆經徵收作為學校預定地，惟因少子化該學校遲未設立，甲遂依法請求買回被徵收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44",44,"教育部訪視私立大學甲後，發函稱：「貴校現有校務基金宜先用於改善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如…",{"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50",50,"下列何者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id":47,"number":48,"stem":72},"甲申請投資補助，主管機關雖核准，但補助金額少於甲申請之數額甚多，甲希望閱…",{"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