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52",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52,"single","A 公司因違反環保法規，被主管機關命令停工，A 公司不服，經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主管機關之處分雖屬違法，但若直接撤銷該處分，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影響公益。關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方式，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法院得直接改處罰鍰，使其符合比例原則，無須發回原處分機關","若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該處分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得駁回原告之訴，但須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行政法院應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重新作成處分，而不得直接駁回訴訟","若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法時，必須撤銷該處分，不得因公益考量而拒絕撤銷","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撤銷訴訟中的情況判決，亦即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時，行政法院的判決方式。\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選項 (B) 所述的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諭知處分違法，與這兩項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該項所稱之變更仍以原處分為基礎，法院並不代替主管機關另行選擇裁罰的種類。\n(B) 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第 2 項，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違法。\n(C)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既明定於該情形下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本選項所稱不得直接駁回，與該項不合。\n(D)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正是為公益考量而設的例外，本選項所稱必須撤銷、不得因公益考量而拒絕撤銷，與該項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須為撤銷訴訟，題示 A 公司請求撤銷停工處分；其二，原處分須屬違法，題示法院已認定處分違法；其三，撤銷或變更須於公益有重大損害，題示撤銷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其四，經斟酌各項情事後認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四者齊備時，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並依同條第 2 項於主文諭知違法。\n【記憶點】情況判決是駁回加上主文諭知違法：原告敗訴，但處分違法這件事被寫進主文。","一、情況判決的設計理由。撤銷訴訟的常態結果是撤銷違法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該項所稱之除別有規定外，就是為同法第 198 條這類規定預留的空間。立法者考量到某些情形下，把處分撤銷所帶來的公益損害，會遠大於維持一個違法處分所造成的個人損害，於是設計了駁回訴訟但宣告違法的折衷方案。本題以環境污染風險為事實背景，正是這個制度的典型場域。\n\n二、主文諭知違法的意義。《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2 項要求把違法寫進主文，而不是寫在理由裡，這一點在考題中常被忽略。寫進主文的效果在於它成為判決既判力所及的部分，原告據以請求賠償時不必再爭執處分的違法性。《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兩項合起來，構成情況判決的配套救濟。\n\n三、法院與行政機關的權限分界。選項 (A) 想讓法院直接改處罰鍰，這牴觸的是權力分立下的基本分工。《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第 2 項承認法院在一定範圍內得變更原處分，但那與代替機關行使裁量並不相同；停工與罰鍰是兩種不同的裁罰種類，選擇何者屬主管機關的職權，法院的角色是審查、撤銷或變更，而不是重新作成裁罰決定。\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情況判決的要件是否齊備；第二種問原告在情況判決下如何取得賠償；第三種把課予義務訴訟的判決方式，即《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所列各款，拿來與撤銷訴訟對比。作答時先確定訴訟類型，再問法院的判決選項有哪些。\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51",51,"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認某車輛檢查結果為不合格，該車主經…",{"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53",53,"甲與乙因網路交易產生糾紛，經乙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甲之帳戶設定為警…",{"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50",50,"下列何者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54",54,"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49",49,"甲有土地一筆經徵收作為學校預定地，惟因少子化該學校遲未設立，甲遂依法請求買回被徵收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55",55,"下列何者非屬特別犧牲之行政損失補償事由？",[],{"id":46,"number":47,"stem":71},"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認某車輛檢查結果為不合…",{"id":50,"number":51,"stem":73},"甲與乙因網路交易產生糾紛，經乙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甲之…",75,178944545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