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56",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56,"single","關於條約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締約國一旦做出條約保留，即不得撤回","即使條約未規定不得保留，保留亦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條約保留之目的，在排除或變更部分條約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依條約為保留之締約國，就保留部分與反對保留之締約國不存在條約關係","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條約保留的功能、界限、對他國的效果，以及保留作成後可否撤回。本題問的是錯誤者。\n【正解理由】保留是締約國單方面所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調整條約對自己適用時的效果，因此保留國自己放棄這項調整而回到條約的完整拘束，並不損及他國的期待；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範，保留得隨時撤回，且撤回不以他國同意為必要。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條約保留之撤回制度，《條約締結法》就此未設明文。選項 (A) 稱保留一旦作成即不得撤回，與上開規範不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留的撤回是保留國回復受條約完整拘束，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得隨時為之，本選項所稱不得撤回並非國際法上的規則。\n(B) 正確。保留不得違背條約的目的與宗旨，這是條約未明文禁止保留時的界限，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而來；《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其除外僅為約文明定禁止保留者。\n(C) 正確。保留的作用即在排除或變更條約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這是保留的定義本身。\n(D) 正確。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就該保留所涉及的部分不生條約關係，其餘部分則仍然適用，這是保留制度在多邊條約上的相對效果。\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其一，保留的性質為締約國的單方意思表示，對應選項 (C)；其二，保留的界限在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對應選項 (B)；其三，保留對他國的效果是就保留部分不生條約關係，對應選項 (D)；其四，保留的存續由保留國自行決定而得撤回，對應選項 (A)，只有這一格說反。\n【記憶點】保留是保留國自己給自己設的例外，設得了也收得回；收回的是自己的例外，不必經他國同意。","一、保留在條約法上的位置。多邊條約的參與國眾多，若要求每一國對每一條都全盤接受，締約將難以成局；保留制度讓一國得在不破壞條約核心的前提下加入，因而是多邊條約普及化的技術基礎。與此相對，雙邊條約原則上沒有保留的空間，因為對造國的接受與否等於重新談判。本題四個選項依序處理保留的存續、界限、功能與對外效果，是一組完整的體系題。\n\n二、國內法的把關設計。《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該項把提出保留條款的權限交給立法院，並以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者為唯一除外，未及於目的與宗旨這一層；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兩項合起來可以看出，我國法對多邊條約採保留、對雙邊條約採重新談判，正好呼應前段所述的性質差異。要留意的是，這一條處理的是我國內部提出保留的程序，至於保留在國際法上的效力與撤回，屬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範範圍。\n\n三、選項 (A) 為何是錯的。保留的撤回與保留的提出在結構上並不對稱：提出保留是減少自己所受的拘束，可能影響他國的期待，因而受目的與宗旨的限制；撤回保留則是增加自己所受的拘束，對他國有利，因此國際法上不要求他國同意。把這個不對稱記住，就不會被本選項的表面對稱所迷惑。\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保留與解釋性聲明的區別；第二種問對保留的反對其效果為何；第三種把人權條約的保留單獨提出，問其是否受更嚴格的審查。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確定條約本身有沒有關於保留的條款，再問該保留有沒有違背條約的目的與宗旨。\n\n五、保留與其他單方行為的區隔。締約國在簽署或批准時所附的文字，未必都是保留。若該文字只是就條約用語表達自己的理解，而不改變條約對其適用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解釋性聲明，不受保留規則的拘束；反之，只要其效果是排除或變更條約若干規定的適用，即使名稱寫成聲明，仍應以保留論。這個以效果定性而不以名稱定性的作法，與國內法上判斷一份文件是不是行政處分的思路相同，都是看它實際上做了什麼。掌握這一點之後，本題選項 (C) 所描述的排除或變更效果，就可以直接當成保留的辨識標準來使用。\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55",55,"下列何者非屬特別犧牲之行政損失補償事由？",{"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57",57,"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有效之國際條約？",{"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54",54,"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58",58,"關於國家之分類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53",53,"甲與乙因網路交易產生糾紛，經乙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甲之帳戶設定為警…",{"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59",59,"下列何者應適用完全繼承原則？",[],{"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