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58",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58,"single","關於國家之分類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大英國協與法蘭西聯盟為非國際組織之國家結合體","獨立國協屬於單一國家型態之國家","被保護國得依條約賦予保護國為其行使外交權限","被保護國之國民通常不取得保護國之國籍","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的分類，包括單一國、複合國、國家結合體與被保護國，以及各類型在國際法上的效果。本題問的是錯誤者。\n【正解理由】我國國內法把國家與國際組織分列為不同的締約對方，《條約締結法》第 2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單一國家型態指的是主權集中於單一中央政權、對外由單一國際人格行事的國家；獨立國協則是若干主權國家在原有聯邦解體後所組成的協調性結合，各成員國各自保有主權。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家結合體之分類，《條約締結法》就此未設明文。選項 (B) 與上開分類不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大英國協與法蘭西聯盟是以歷史與語言文化聯繫為基礎的國家結合體，成員各自為主權國家，其結合並未取得國際組織的地位。\n(B) 錯誤。獨立國協的成員各自保有主權與國際人格，其結合屬國家間的協調形式，並非主權集中於單一中央政權的單一國家。\n(C) 正確。被保護國與保護國之間的關係由條約界定，被保護國得依該條約把外交權限交由保護國代為行使，這正是保護關係的典型內容。\n(D) 正確。被保護國仍保有其國家地位與自己的國籍制度，其國民通常不因保護關係而取得保護國之國籍。\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其一，主權是否集中於單一中央政權，獨立國協不符，選項 (B) 出局；其二，結合體有無取得獨立於成員國的國際組織地位，對應選項 (A)；其三，保護關係的內容由條約決定，對應選項 (C)；其四，國籍依各國自己的國籍法決定，對應選項 (D)。\n【記憶點】國家結合體的成員各自有主權；獨立國協是國家之間的結合，不是一個國家。","一、分類的座標軸。國家在國際法上的分類至少有兩個軸線。其一是內部權力的集中程度，區分單一國與複合國，後者又有聯邦與邦聯之別：聯邦對外有單一的國際人格，邦聯則由各成員國各自保有人格。其二是對外行為能力的完整程度，區分完全主權國與被保護國、附庸國等主權受限的型態。本題的選項 (A)、(B) 落在前一軸上，選項 (C)、(D) 落在後一軸上，是一組橫跨兩軸的體系題。\n\n二、國家結合體與國際組織的差別。大英國協、法蘭西聯盟、獨立國協的共同點是成員各自為主權國家，並未創設一個凌駕其上的權力中心。它們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差別在於：國際組織以條約創設，具有獨立於成員國的法律人格與機關體系；國家結合體則多以歷史淵源、政治宣言或鬆散的協調機制維繫。選項 (A) 之所以正確，就在於它把這兩者分開了。\n\n三、被保護國的兩個特徵。其一是權限的移轉：被保護國依條約把外交、有時包括國防的權限交由保護國行使，但其國家地位並未消滅，這是它與殖民地的根本差別。其二是國籍的分離：國籍屬於國家對其人民的身分連結，被保護國既然仍是國家，其國民自有其國籍，不會因保護關係而自動變成保護國的國民。我國國內法在締約主體上採取的也是以國家為單位的思路，《條約締結法》第 2 條把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並列為締約對方，正好呼應國家與國際組織是兩種不同主體的區分。\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聯邦成員邦有無締約能力；第二種問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的區別；第三種問微型國家或永久中立國的地位。作答時先問主權有沒有集中，再問對外行為能力完不完整。\n\n五、獨立國協為何常被誤判。獨立國協在名稱上帶有協的字樣，又設有元首理事會、政府首長理事會等機關，外觀上與邦聯甚至聯邦都有幾分相似，於是容易被讀成一個國家。判別的方法是回到成員國的主權有沒有被讓渡：獨立國協的各成員國各自加入聯合國、各自締結條約、各自派遣使節，這些都是國際人格仍在成員國手上的證據。名稱與機關設置都不是判準，對外行為能力才是。這個判準與選項 (A) 所處理的大英國協、法蘭西聯盟完全一致，三個例子其實在考同一件事。\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57",57,"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有效之國際條約？",{"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59",59,"下列何者應適用完全繼承原則？",{"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56",56,"關於條約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60",60,"關於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55",55,"下列何者非屬特別犧牲之行政損失補償事由？",{"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61",61,"關於沿海國之內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