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5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59",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59,"single","下列何者應適用完全繼承原則？",{"A":16,"B":17,"C":18,"D":19},"所欲繼承之條約，對締約國資格設有須經其他締約國同意之特定條件","新獨立之國家因憲政體制要求，無法繼續履行所脫離母國之條約義務","叛亂團體在控制部分領土期間與他國訂立條約，嗣後擊敗該叛亂團體並回復統治之政府，拒絶履行該條約","透過合法選舉程序取得執政之新政府，拒絕清償舊政府執政期間為興建水壩向他國舉借之外債","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別，以及完全繼承原則的適用範圍。\n【正解理由】完全繼承原則適用於國家的同一性未中斷、僅執政者更換的情形：政府雖然換人，國家的國際人格延續不變，原有的條約義務與國家債務因而由新政府承受。選項 (D) 的新政府是透過合法選舉取得執政，國家並未變動，其為興建水壩所借的外債屬國家債務。我國憲法就尊重條約亦有明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之區分，《條約締結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非完全繼承。條約對締約國資格設有須經其他締約國同意的條件時，能否繼承取決於該條件是否成就。\n(B) 非完全繼承。新獨立國家無法履行所脫離母國的條約義務，屬國家繼承，國際實踐上多承認其有選擇的空間。\n(C) 非完全繼承。叛亂團體在控制期間與他國所訂的條約，其締約者並非合法政府，所涉及的是該條約對該國有無拘束力。\n(D) 完全繼承。透過合法選舉更替的政府屬政府繼承，國家的同一性未受影響，舊政府執政期間所負的外債仍是該國的債務，應由新政府承受。\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須為政府更替而非國家變動，選項 (D) 是合法選舉更替，選項 (B) 則是新國家獨立；其二，國家的國際人格須延續；其三，債務須為國家所負；其四，無其他阻卻繼承的條件，選項 (A) 卡在締約國同意，選項 (C) 卡在締約者的合法性。四格檢驗後，只有選項 (D) 適用完全繼承原則。\n【記憶點】換政府不換國家，債務照還；換的是國家本身時，才有選擇繼承與否的空間。","一、兩個概念要先分開。國家繼承處理的是領土主權變動時，原有的條約、債務、財產與檔案如何歸屬；政府繼承處理的則是同一國家內部政權更替時，既有的國際權利義務是否延續。兩者的關鍵差別在於國家的同一性有沒有中斷：國家繼承中斷了，政府繼承沒有中斷。本題把四種情境放在一起，考的就是能否先做這一步歸類。選項 (D) 是政府繼承，其餘三個選項都牽涉國家繼承或條約自身的條件。\n\n二、完全繼承原則的內涵。政府繼承之所以採完全繼承，理由在於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是國家而不是政權：借款的是國家，締約的也是國家，政權更替只是國家內部機關的變動。若容許新政府以政治立場不同為由拒絕承受，國際交往的信賴基礎將無從建立。《中華民國憲法》第 141 條所定的尊重條約，正是這項信賴基礎在我國憲法上的表述。\n\n三、惡債與國家債務的界線。完全繼承原則並非沒有邊界。國際實踐上有所謂惡債不繼承的討論，指前政權為壓迫人民或純為私人利益所舉的債務。選項 (D) 特別寫明借款用途是興建水壩，也就是把它定性為用於國家公共建設的正常債務，藉此把惡債的爭議排除在外。命題者的這個細節不是裝飾，而是判斷的關鍵。\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新獨立國家對母國條約的白板原則；第二種問國家分裂或合併時條約的歸屬；第三種問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對繼承問題的影響。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問國家有沒有換，再問義務是不是國家的義務。\n\n五、四個選項的排列其實是一條光譜。選項 (D) 的國家同一性最完整，因此承受最完整；選項 (A) 的障礙來自條約自身所設的加入條件，與繼承理論無關，而是條約條款的適用問題；選項 (C) 的障礙來自締約主體的合法性，回復統治的政府要處理的是叛亂團體有無代表該國締約的權能；選項 (B) 的障礙最大，因為國家本身換了，新獨立國家在國際實踐上享有相當程度的選擇空間。把四個選項依障礙的性質排成一列，就不必硬記每一種情形的結論，而能從國家同一性這一個支點推出來。\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58",58,"關於國家之分類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60",60,"關於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57",57,"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有效之國際條約？",{"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61",61,"關於沿海國之內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56",56,"關於條約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62",62,"關於領土主權之得喪變更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