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65",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65,"single","關於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第三國認為其具有法律性質之利益將因判決受影響，得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在訴訟當事國反對之下，法院仍得允許第三國參加訴訟","當多邊條約解釋發生爭議時，書記官長有義務通知訴訟當事國外之締約國","法院之判決對參加訴訟之第三國不生拘束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的兩種途徑，以及參加之後判決對該第三國的效力。\n【正解理由】國際法院規約就第三國參加設有兩種途徑：一是第三國認為裁判可能影響其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時聲請參加，准否由法院決定；二是爭端涉及多邊條約的解釋時，其他締約國有權參加，而該條約的解釋對參加國同樣具有拘束力。就聲請參加者，參加國在其參加的範圍內亦受判決拘束。選項（D）稱判決對參加訴訟的第三國不生拘束力，與此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敘述正確。第三國認為其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可能因該案裁判而受影響時，得向法院提出參加的聲請。\n（B）敘述正確。是否准許參加由法院裁定，訴訟當事國的反對只是法院審酌的因素之一，並非否決權，法院仍得在當事國反對之下允許第三國參加。\n（C）敘述正確。案件涉及多邊條約的解釋時，書記官長應通知該條約的其他締約國，使其得決定是否行使參加權，這是通知義務而非裁量。\n（D）敘述錯誤。判決原則上只對當事國並就該特定案件有拘束力，但第三國一旦參加，就其所參加的爭點即受該判決拘束。\n【涵攝步驟】本題沒有具體案情，改採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是參加的事由，法律性質的利益可能受影響對應（A），多邊條約解釋發生爭議對應（C）。要件二是准駁的權限歸屬，決定權在法院，對應（B）。要件三是參加的法律效果，參加國就其參加的範圍受判決拘束，（D）落在這一格且與要件相反。\n【記憶點】本題的落點是參加的效果：第三國參加之後，就它所參加的那個爭點受判決拘束。","要件拆解：國際法院的第三國參加可以拆成聲請型與權利型兩種。聲請型的要件是該國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可能受到裁判影響，並須具體指出該利益的內容與其與本案的關聯，法院就是否准許享有裁量權；權利型的要件則是案件涉及該國也是締約國的多邊條約的解釋，此時書記官長負有通知義務，被通知國得決定是否行使參加權。兩者的差別在於發動基礎與准駁權限的歸屬，本題的（A）（B）（C）分別測這兩型的不同面向。\n易混淆制度的並列對照：判決效力的原則是只對當事國並就該特定案件有拘束力，這個原則常被誤讀成第三國完全不受拘束；而參加制度正是對這個原則的補充，使參加國在其參加的範圍內同樣受拘束。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參加與非訟諮詢意見程序中的陳述資格，後者不涉及當事國地位，也不生拘束力，兩者只作並列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基礎並列出題，問聲請參加的國家與當事國之間是否另需管轄權的連結；也常與必要第三方原則一起出題，問法院在裁判勢必先判斷未到庭第三國的責任時應如何處理。另一種考法是問參加國在程序上的地位，例如能否提出獨立的請求、能否指定專案法官。\n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際法院規約關於參加與判決效力的規定，以及法院的相關實踐，屬於國際公法的規範文本，讀者複習時可回到規約本文與法院的相關裁定核對。\n制度背景：國際法院的訴訟原則上只在同意管轄的當事國之間進行，判決的效力也因此被限縮在當事國與該特定案件。但國際爭端往往牽動第三國的權利，尤其在海域劃界與多邊條約解釋的場合，若完全不許第三國介入，法院的判斷可能實際上處分了未到庭國家的利益。參加制度就是這個緊張關係的調節閥：一方面讓第三國有機會陳述其利益，另一方面以受判決拘束作為代價，避免參加淪為單純的旁聽。\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64",64,"甲國國民 A 因被甲國判處死刑，遂逃亡至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止死刑之締約國乙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66",66,"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 A 國，於 18 歲時赴 B 國留學，現年 21 歲，留學期間…",{"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63",63,"關於防空識別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67",67,"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62",62,"關於領土主權之得喪變更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68",68,"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民事事件，下列何者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關？",[],{"id":47,"number":48,"stem":72},"甲國國民 A 因被甲國判處死刑，遂逃亡至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止死刑…",{"id":51,"number":52,"stem":74},"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 A 國，於 18 歲時赴 B 國留學，現年 21 …",75,1789445453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