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6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66",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66,"single","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 A 國，於 18 歲時赴 B 國留學，現年 21 歲，留學期間居住於 B 國某大學之宿舍。依 A 國法，甲之住所已遷至 B 國；依 B 國法，甲尚未在 B 國取得住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時，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A":16,"B":17,"C":18,"D":19},"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居所地法","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居所地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的替代連結，以及住所無從確定時的處理順序。\n【正解理由】甲為無國籍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本國法的連結因此轉為住所地法。惟甲的住所依 A 國法已遷至 B 國，依 B 國法尚未在 B 國取得，兩國法律的判斷結果互相排斥，屬於住所不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甲留學期間居住於 B 國某大學的宿舍，該處即為其居所，法院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故選 D。\n【逐項排除】\n（A）錯誤。多數住所指當事人同時在數地被認定有住所；本題兩國法律的判斷是一有一無，屬於消極衝突，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的連結無從適用。\n（B）錯誤。本選項的前提與（A）同樣誤認為多數住所，縱使結論提到居所地法，推理的起點仍然不成立。\n（C）錯誤。住所不明的法律效果是轉向居所地法，不是直接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把關係最切的判斷安排在多數住所與多數居所的場合，與住所不明的場合並不相同。\n（D）正確。住所不明時改依居所地法，甲的居所在 B 國，應適用 B 國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為無國籍人，本國法的連結轉為住所地法。要件二，甲的住所依 A 國法在 B 國、依 B 國法不在 B 國，兩者互相排斥，住所不明。要件三，住所不明時改依居所地法。要件四，甲住於 B 國某大學宿舍，居所在 B 國，準據法為 B 國法。\n【記憶點】本題的落點是：無國籍先轉住所，住所查不出來才轉居所。","要件拆解：本題的連結因素是一個往下遞的階梯。第一階是本國法，因當事人無國籍而落空；第二階是住所地法，因兩國法律對住所的認定互相排斥而落空；第三階才是居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把三項並列可以看出，關係最切的判斷被安排在數量過多的場合，住所不明的場合則直接往下一階走，兩者的觸發條件不同，這正是（C）的陷阱所在。\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這一條處理的是國籍過多，本題的第 3 條處理的是完全沒有國籍，兩者都是本國法連結出問題時的補充規定，方向卻相反。命題者常把兩條並列，測考生是否記得多數國籍走關係最切、無國籍走住所地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的準據法一起出題，因為那幾條也以住所或居所作為連結；也會改成當事人在數國同時有住所的情形，問應如何認定關係最切之住所地。另一種常見的變化，是把住所的認定交給法庭地法或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去判斷，測考生是否知道住所的有無應依何國法律決定，以及判斷結果衝突時應如何處理。\n制度背景：住所在涉外民事上被大量用作連結因素，原因在於它比國籍更能反映當事人生活的重心，也比居所穩定。但住所的認定各國標準不同，有的重視久住的意思，有的重視客觀居住的事實，因此才會出現本題這種一國認為已遷入、另一國認為尚未取得的消極衝突。條文把住所不明與住所多數分別處理，就是為了讓法院在遇到這兩種衝突時都有明確的下一步，不必回頭爭論住所的認定應依哪一國法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65",65,"關於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67",67,"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64",64,"甲國國民 A 因被甲國判處死刑，遂逃亡至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止死刑之締約國乙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68",68,"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民事事件，下列何者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關？",{"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63",63,"關於防空識別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69",69,"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75,1789445453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