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6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68",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68,"single","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民事事件，下列何者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關？",{"A":16,"B":17,"C":18,"D":19},"日本人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遺產","大陸地區人民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之遺產","我國人甲、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香港人甲與我國人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民事與兩岸民事的分流，也就是哪一種案件不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n【正解理由】兩岸之間的民事事件另有專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0 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B）的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的準據法由該條例逕行指定，不經《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有關。被繼承人為日本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乙的請求即依此判斷。\n（B）無關。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兩岸民事事件由前述條例規範，繼承的準據法在該條例內即已寫明。\n（C）有關。當事人雖然都是我國人，但契約在日本訂立、標的土地坐落英國，具有涉外因素，其準據法的決定即回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本選項與該法有關。\n（D）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本選項因此仍以該法為判斷起點。\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定當事人或法律關係的歸屬法域：（A）外國、（B）大陸地區、（C）外國地與外國物、（D）香港。要件二，兩岸事件走前述條例，（B）落在這一格。要件三，涉及香港澳門者類推適用，（D）落在這一格。要件四，其餘具涉外因素者直接適用，（A）（C）落在這一格。\n【記憶點】本題的落點是：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兩岸民事事件有自己的專條指定準據法。","要件拆解：我國處理跨法域民事事件採三軌並行。第一軌是涉外事件，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直接適用；第二軌是涉及香港或澳門的事件，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該法，其未規定者再依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第三軌是兩岸事件，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章逐條指定準據法。三軌的分界在於當事人或法律關係所屬的法域，而不在於當事人的實際居住地。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進不同的軌道，只有（B）落在第三軌。\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與同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該條例先按當事人的組合決定基準法域，再由後面各條就個別法律關係另設規定，第 60 條的繼承規定就是這種另有規定的情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繼承有無金額上限、繼承表示的期間如何起算；也常改成香港公司與我國公司的契約爭議，測考生記不記得涉及香港澳門者是類推適用而不是直接適用。另一種常見的變化是當事人一方為無國籍人或雙重國籍人，問應如何確定其本國法，藉此把三軌的分流與本國法的補充規定連在一起考。\n制度背景：兩岸民事事件之所以不走涉外的軌道，理由不在於大陸地區的法律不是外國法這一句形式上的說明，而在於立法者為兩岸關係另設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適用規則，並在其中夾帶了許多涉外規範所沒有的政策考量，例如繼承金額的限制、繼承表示的期間、不動產取得的限制等。這些安排如果改用涉外規範處理就會落空。也因此，判斷一個案件走哪一個軌道，先看當事人或法律關係所屬的法域，再進到該軌道內部去找對應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67",67,"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69",69,"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66",66,"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 A 國，於 18 歲時赴 B 國留學，現年 21 歲，留學期間…",{"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70",70,"下列涉外法律關係，何者非依當事人之本國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65",65,"關於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71",71,"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訂立一買賣契約，約定以 C 國法為該契約之準據法，一年後甲歸…",[],{"id":46,"number":47,"stem":71},"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