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7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74",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74,"single","德國甲公司向我國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8,000 萬元，並約定 1 年後全數償還，但 1 年後甲公司未依約還款，乙銀行遂向我國法院起訴甲公司請求還款。我國法院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中有以德國法為準據法之約款，依德國法該約款無效，應認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3 項擇定準據法","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時未約定準據法，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契約準據法的意思自主，包含合意的時點、合意無效的處理與關係最切之推定。\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被推定的是負擔特徵性債務那一方的住所地法。金錢消費借貸的特徵性給付由貸與人負擔，本件為乙銀行。（C）把推定的對象換成甲公司的住所地法，與該項的基準不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項就合意的時點未設限制，締約後達成者同樣是當事人的意思。\n（B）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約款依德國法無效時，即回到關係最切之法律。\n（C）敘述錯誤。推定的基準是特徵性債務人的住所地法，本件由乙銀行負擔特徵性給付，所指非德國法。\n（D）敘述正確。當事人於第二審訴訟中就準據法達成合意，仍屬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當事人意思。\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是貸款契約，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要件二，有合意時從其合意，（A）（D）成立。要件三，合意無效時轉為關係最切之法律，（B）成立。要件四，關係最切者以特徵性債務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推定，本件為乙銀行，（C）不符。\n【記憶點】本題的落點是：推定的是負擔特徵性給付那一方的住所地法，貸款裡是貸與人。","要件拆解：這一條的三項是一組層層遞進的安排。第 1 項確立意思自主，當事人得以明示的意思選定準據法，條文並未就合意的時點設限，因此締約時、締約後乃至訴訟繫屬中所成立的合意都在射程之內；第 2 項處理意思不存在或意思無效的情形，把判斷交給關係最切之法律；第 3 項再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推定基準，也就是特徵性債務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並就不動產另設不同的推定。三項合起來，形成從當事人意思到客觀連結的完整順序。\n易混淆概念的並列對照：特徵性給付的判斷不看金額大小，而看哪一方的給付使該契約類型得以與其他契約區別。買賣是出賣人的交付與權利移轉，租賃是出租人的使用收益提供，委任是受任人的事務處理，消費借貸是貸與人的金錢交付。金錢的給付在多數有償契約中都會出現，因此通常不被當成特徵性給付，本題的（C）正是利用這一點設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當事人以默示方式選定準據法，問默示意思能否作為連結；也常改成契約標的為不動產，測考生記不記得不動產的推定另有規定。另一種考法是把準據法合意的變更效力放大，問變更後的準據法能否溯及影響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n制度背景：特徵性給付的概念，是為了替關係最切之法律提供一個可操作的起點而引進的。若沒有這層推定，法院在當事人未選法時就得逐案衡量締約地、履行地、當事人國籍與住所等因素，結果難以預測。推定的做法是先假定契約的重心落在提供非金錢給付的那一方，再允許以其他因素推翻。理解這個設計，就能明白本題（C）的錯誤不只是把當事人寫反，而是把整個推定的立足點從給付的性質換成了當事人的身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補充：本題的四個選項還可以延伸到準據法合意的形式與範圍。條文就準據法的合意並未要求特定方式，因此口頭、書信或視訊會議所達成的合意都可能成立，爭點通常落在有無明示的意思；而當事人也可以就契約的一部分選定準據法，形成分割適用的情形。命題者常在這裡加入第三人的因素，例如保證人或債權受讓人是否受該合意拘束，測考生能否分辨合意的相對效力與準據法的客觀連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73",73,"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某日由於住屋漏水，乙女未經甲男同意…",{"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75",75,"關於國際裁判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72",72,"我國人甲（住所臺北）向韓國人乙（住所首爾）購買貨物一批，買賣契約簽訂地在越南胡志明市…",{"id":58,"number":24,"year":6,"stem":59},"law-115-s0101-001","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101-071",71,"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訂立一買賣契約，約定以 C 國法為該契約之準據法，一年後甲歸…",{"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101-002",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id":46,"number":47,"stem":70},"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某日由於住屋漏水，乙女…",{"id":50,"number":51,"stem":52},178944545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