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9},["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1,"repeats":66,"prev":11,"next":67,"paperCount":4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15-s0201-001",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1,"single","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應在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30 日完成。惟甲之父母（法定代理人）不幸於 112 年 5 月 10 日之旅遊事故中同時死亡，而甲又無其他人可為其監護人，致甲成為無法定代理人之人，嗣法院選定丙為甲之監護人，丙於112 年 7 月 5 日就職。該請求權若未行使，關於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消滅時效完成","於 112 年 12 月 30 日消滅時效完成","於 113 年 1 月 5 日消滅時效完成","於 113 年 7 月 5 日消滅時效完成","C","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41 條無法定代理人時之時效不完成，其六個月期間的起算點。\n【正解理由】《民法》第 141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甲為 15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對乙之請求權時效原應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完成；父母於 112 年 5 月 10 日死亡，落在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甲自此成為無法定代理人之人。《民法》第 1098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丙於 112 年 7 月 5 日就職，即該條所稱法定代理人之就職，依《民法》第 141 條自就職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該六個月於 113 年 1 月 5 日屆滿，時效於斯時完成。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41 條，本件已具備時效不完成之事由，112 年 6 月 30 日僅是原時效期間之終止日，時效不於該日完成，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141 條所定六個月之起算點為法定代理人就職時，並非原時效期間終止時，故不生 112 年 12 月 30 日完成之結果，本項錯誤。\n(C) 丙於 112 年 7 月 5 日就職，依《民法》第 141 條，自就職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故於 113 年 1 月 5 日時效完成，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141 條所定之不完成期間為六個月而非一年，故不生 113 年 7 月 5 日完成之結果，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 15 歲該當之；要件二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原終止日 112 年 6 月 30 日，父母 112 年 5 月 10 日死亡，落在該期間內；要件三自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丙 112 年 7 月 5 日就職，加六個月為 113 年 1 月 5 日。\n【記憶點】無法定代理人，六個月從就職日起算，不是從原時效終止日起算。","《民法》第 141 條屬總則編消滅時效章的時效不完成制度，與同章的時效中斷是兩組並列的機制。《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中斷的法律效果是自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不完成則是在條文所定之期間內，使時效無從完成。四個選項的差別，正落在這兩組機制的計算方式上。\n要件拆解有三層。第一層是主體：權利人須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二層是時間窗：條文所定的是一個狀態——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至於這個狀態因何事由、自何時起發生，條文並未過問，故縱使父母早在 111 年間死亡，只要在原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仍無法定代理人，該條照樣適用。第三層是不完成期間的起算點：條文寫的是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並以六個月為期。此處的法定代理人，於受監護人之情形即為監護人，《民法》第 1098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故丙之就職即該條所稱法定代理人就職。本題的陷阱在第三層，考生容易把六個月接續在原時效終止日之後，因而選出 112 年 12 月 30 日。\n同章尚有《民法》第 142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該條處理的是本人對法定代理人本身之權利，期間為一年；本題甲之債權係對第三人乙，兩條各有其適用範圍與期間，並列對照可避免混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時效終止日與父母死亡日的間隔拉到六個月以外；把丙的就職日改到原時效終止日之後很久；或改問時效完成後的效果，《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n最後補充一層條文的體系位置。時效不完成的各條，都是在原時效期間的尾端加上一段緩衝，使權利人於障礙事由排除後仍有行使的機會；本題丙就職後的六個月，即是這段緩衝。與之相對，時效中斷是把已經進行的期間全部作廢並重新起算，兩者在效果上完全不同。實務上處理此類題目，第一步是先算出原時效期間的終止日，第二步是確認障礙事由是否落在條文所定的時間窗內，第三步才是依條文所定的起算點加上緩衝期間；三步驟依序走完，就不會把起算點記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38,"tagline":39,"hint":40},"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6,37],"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2,46,50,54,58,62],{"id":43,"number":44,"year":6,"stem":45},"law-115-s0201-080",80,"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201-002",2,"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201-079",79,"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201-003",3,"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201-078",78,"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201-004",4,"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id":47,"number":48,"stem":68},"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1789445438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