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02",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2,"single","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在先，乙取得 A 屋之所有權","乙與丙各有優勢地位，故分別共有 A 屋之所有權","甲將 A 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丙取得 A 屋之所有權","乙與丙互不相讓，以抽籤決定誰取得 A 屋所有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買賣契約僅生債之效力，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取決於物權變動之登記。\n【正解理由】《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可知買賣契約成立後，出賣人所負者為交付其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取得者為請求移轉之債權，尚不因契約本身而取得所有權。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民法》定有明文。本題甲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屋登記於丙名下，丙因該登記而取得 A 屋所有權；乙則僅得依其買賣契約向甲主張給付不能之責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在先，所生者為乙對甲之債權，乙不因契約成立在先而取得 A 屋所有權，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甲對乙、丙各負交付其物並使其取得所有權之義務；該項所定者僅為出賣人之義務，乙至多得請求甲為移轉，並不因此與丙分別共有 A 屋，本項錯誤。\n(C) 甲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屋登記於丙名下，丙已因不動產物權之登記而取得所有權，本項正確。\n(D) A 屋既已依甲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登記於丙名下，所有權歸屬因該登記而確定，不生由乙、丙抽籤決定之問題，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事實一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僅成立債之關係；事實二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同樣僅成立債之關係；事實三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登記於丙名下→物權行為與登記均已完成，丙取得所有權；事實四乙未受登記→乙保有對甲之債權，得循債務不履行途徑求償。\n【記憶點】一屋二賣，債權平等；所有權誰得，看登記。","本題是典型的一物二賣題型，考的是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的基本架構。《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據此，甲與乙、甲與丙之兩個買賣契約各自有效成立，兩個債權立於平等地位，並無先後之分；買賣契約本身並不生物權變動之效力。\n要件拆解：出賣人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所負者為兩項義務，一是交付其物，二是使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就不動產而言，使其取得所有權須透過物權行為並完成登記始能實現。本題甲對丙已完成此一義務，對乙則陷於給付不能，乙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甲請求，而不能主張自己已取得所有權。\n易混淆之處在於契約成立時點與物權變動時點的分離。《民法》第 345 條規範的是債權契約的成立，而不動產物權的得喪變更另有其生效要件；考生常把先訂約誤讀為先取得所有權，(A) 正是為此設計的誘答。至於 (B)(D) 兩項所稱之分別共有與抽籤，並非我國物權變動所採之判準，登記完成後所有權歸屬即已確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乙得否請求塗銷丙之登記、改問甲對乙應負何種責任、或把標的改為動產而測驗交付與善意取得。此外，若甲與丙之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物權行為之效力另有討論空間，考題常以此增加層次。\n最後補充一層可資對照的規定。《民法》第 348 條第 2 項規定：「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該項與第 1 項並列，顯示無論標的是物或權利，出賣人所負者皆為使買受人取得權利之義務，而不是契約一成立買受人即當然取得。此外，《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丙取得所有權後，即得依該項對無權占有人主張，這也是判斷誰是所有人在本題之外的實益所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7,51,55,59,63],{"id":45,"number":24,"year":6,"stem":46},"law-115-s0201-001","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03",3,"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80",80,"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04",4,"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79",79,"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05",5,"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24,"stem":69},"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id":48,"number":49,"stem":71},"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1789445438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