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0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9,"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03",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single","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告，其兒子乙擔任輔助人。A 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甲自己行使投票權。甲投票行為之效力如何？",{"A":16,"B":17,"C":18,"D":19},"行使股東表決權，無庸經輔助人之同意，甲之行為有效","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效力未定","行使股東表決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甲之行為有效","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無效","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行為，何時須經輔助人同意。\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甲於股東會行使其股份之表決權，係基於股東身分參與公司內部意思之形成，並非上開第 5 款所定對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題示事實亦未提及法院曾依上開第 7 款指定此種行為。故甲行使表決權無庸經輔助人乙之同意，其投票行為有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甲行使股東表決權未落入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其投票行為有效，本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甲之行為既無庸經輔助人同意，即不生未得乙同意而效力未定之問題，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指行為人僅取得利益而不負擔任何義務；行使表決權係權利之行使而非單純受益，本項理由不當，敘述錯誤。\n(D) 依《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甲之行為無須乙之同意，自無因欠缺同意而無效之可言，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受輔助宣告，該當之；要件二所為行為屬第 1 項所列各款→行使股東表決權未該當各款；要件三未經輔助人同意→因不具要件二，同意與否不影響效力。\n【記憶點】輔助宣告採列舉，不在名單內的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自己做就算數。","受輔助宣告制度於 97 年增訂、98 年施行，與監護宣告並列為二級制。《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仍保有行為能力，僅就法定列舉之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這是本題的制度前提。\n《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逐款如下。《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逐款檢視，行使公司股東之表決權不在其中。\n未經同意時的效果，見《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準用之結果，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B) 與 (D) 分別描述其中一種效果，兩者所以皆不可採，是因為本題根本未進入須經同意的射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甲的行為改為以其持股為公司債務設定質權或出售持股，即落入第 5 款；或改為法院依《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7 款指定之行為。\n最後補充一層程序面的觀察。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之間可以互相轉換，《民法》第 15-1 條第 3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兩條互相指涉，形成一組可上下調整的機制。此外，《民法》第 15-2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該項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保留了繞過輔助人的司法途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4,58,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02",2,"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04",4,"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15-s0201-001","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201-005",5,"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201-080",80,"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201-006",6,"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8},"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8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