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04",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single","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A":16,"B":17,"C":18,"D":19},"甲誤以為手機遺失而購買新手機","甲誤以為捷運將經過 A 區而於 A 區購買房屋","甲誤以為乙有律師執照而委任其處理訴訟事務","甲承攬乙公司之清潔工作，內心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500 元計算，但因計算錯誤而報價：           「約需8 小時，總計 3000 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得撤銷之意思表示錯誤，與不得撤銷之動機錯誤如何區辨。\n【正解理由】《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甲誤以為乙有律師執照而委任其處理訴訟事務，所誤認者為契約當事人乙之資格；受任人有無律師執照，於委任處理訴訟事務之交易上為重要事項，依《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甲得依《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撤銷其意思表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誤以為手機遺失而購買新手機，所誤認者係其締約之緣由，與買賣標的手機本身之性質無關，難以依《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本項不得撤銷。\n(B) 甲誤以為捷運將經過 A 區而購屋，所誤認者為締約之緣由；房屋本身之性質並無錯誤，難以依《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本項不得撤銷。\n(C) 甲誤認乙之律師資格，屬《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所稱當事人之資格於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錯誤，本項得撤銷，為本題答案。\n(D) 甲之報價為約需 8 小時、總計 3000 元，工時與總價均已表示於外，未表示於外者僅為每小時 500 元之單價，所誤者為形成報價之緣由，依《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亦無從涵攝為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本項不得撤銷。\n【涵攝步驟】要件一錯誤之客體→(C) 為當事人之資格；要件二交易上認為重要→委任處理訴訟事務以律師資格為要；要件三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題示未見甲有過失。\n【記憶點】人錯、物錯可撤銷，動機錯誤原則上不能撤銷。","《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所定之錯誤有兩種形態：一是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即表意人對其表示的意義有誤認；二是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學理上稱為表示行為錯誤。至於形成意思的緣由發生誤認，學理與實務通稱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在該項射程之內，此為本題四個選項排列的軸線。\n《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是動機錯誤的例外通道，其構成有兩個要件：其一，錯誤須關於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其二，該資格或性質須交易上認為重要。兩要件齊備時，法律以擬制的方式（視為）把它拉進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從而開啟撤銷的可能。(C) 之律師執照同時滿足這兩個要件，(A)(B) 則連第一個要件都不該當——手機是否遺失、捷運是否經過，都不是標的物本身的性質。\n(D) 的計算錯誤是實務上反覆出現的類型。若計算過程與計算基礎已表示於外而成為表示的一部分，其錯誤可能構成表示行為錯誤；若僅存於內心，如本題內心以每小時 500 元計算，則屬形成報價之緣由。本題的分辨點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對動機錯誤的處理，這也是命題者設計 (D) 的用意。\n即使符合第 2 項，撤銷仍受《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之限制，並須注意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民法》第 90 條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標的改為誤認畫作真偽（物之性質）、或誤認相對人之資力（多認為非交易上重要）。\n最後補充一層與撤銷相連的規定。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雖為法律所許，表意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第 91 條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該條使撤銷權的行使伴隨信賴利益的賠償，避免表意人任意翻覆。另《民法》第 89 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把傳達不實比照錯誤處理，與本題四個選項所測驗的錯誤類型形成完整的一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03",3,"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05",5,"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02",2,"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06",6,"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15-s0201-001","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07",7,"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id":45,"number":46,"stem":69},"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id":49,"number":50,"stem":71},"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80,178944543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