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06",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6,"single","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代理人代理本人出賣房屋，非經本人同意，代理人不得購買該屋","代理人向相對人購買房屋時，明知有瑕疵，本人不得向相對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本人若為善意無過失，縱代理人為惡意，本人仍得因善意取得動產之所有權","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本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決之原則在善意取得上的適用。\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動產善意取得，《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由代理人代為受讓時，善意與否依《民法》第 105 條就代理人決之；代理人為惡意者，縱本人善意無過失，仍不能主張善意取得。(C) 之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6 條，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但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代理本人出賣房屋而由自己買受，即屬此種自己代理，本項敘述正確。\n(B)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購屋時明知有瑕疵，該事實就代理人決之，本人不得再向相對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項敘述正確。\n(C)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惡意者，本人縱善意無過失，仍不能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取得動產所有權，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D)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之事實就代理人決之，其撤銷之效果歸屬於本人，本人得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撤銷之，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代理關係→四項均以代理人代本人為法律行為為前提；要件二效力受影響之事實→明知、被詐欺、善意與否；要件三由誰決之→原則就代理人決之。\n【記憶點】代理的善意惡意，看代理人不看本人。","《民法》第 105 條本文與但書構成一組原則與例外。原則是就代理人決之，理由在於為法律行為者是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瑕疵自應以其認識狀態為判斷對象；但書則限於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即意定代理）且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改就本人決之。本題四個選項均未提及本人有具體指示，故一律回到本文的原則。\n就 (A)，《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該條同時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並設有專履行債務之例外。違反時通說認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效果見《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n就 (D)，《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題係相對人自己實施詐欺，並非第三人詐欺，故無但書之適用；而撤銷權歸屬於本人，因為法律行為的效果本即歸屬於本人。\n本題最容易失分的是 (C)。善意取得的善意屬《民法》第 105 條所稱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之範疇，故由代理人決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角色改為使者（傳達意思而非表示意思，通說認為就本人決之）、或改問複代理人之認識如何判斷。\n最後補充無權代理的責任面。違反自己代理禁止而未經本人承認時，相對人並非全無保障，《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該條使無權代理人自負賠償責任。另《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相對人於本人承認前固得撤回，惟其於為法律行為時明知無代理權者，依該條但書不在此限。此一撤回權與《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所定之催告權並列，均為相對人使效力未定狀態提前確定的途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05",5,"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07",7,"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04",4,"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08",8,"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03",3,"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09",9,"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