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08",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8,"single","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A":16,"B":17,"C":18,"D":19},"甲受乙之詐欺而購買乙之贗品","甲以自己名義擅自將乙之高級皮包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於丙","甲與乙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但未以書面為之","甲為乙之代理人，未經乙允許而與甲自己訂立土地買賣契約","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得撤銷之法律行為，與無效、效力未定等瑕疵型態的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甲受出賣人乙之詐欺而購買贗品，實施詐欺者即契約相對人乙，非第三人，無該項但書之適用，甲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受相對人乙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得撤銷，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B) 甲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乙之高級皮包，屬無權處分，其效力繫於有權利人之承認，非撤銷之問題（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甲乙僅以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欠缺該項所定之書面方式；《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效果為無效，非得撤銷，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甲未經乙允許而與自己訂立土地買賣契約，違反自己代理之禁止，通說認為構成無權代理，類推《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為效力未定而非得撤銷，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意思表示瑕疵→(A) 為受詐欺；要件二詐欺人身分→乙為契約相對人，不受《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限制；要件三效果→表意人得撤銷。\n【記憶點】撤銷處理的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權限有問題走效力未定，方式有問題原則上依《民法》第 73 條走無效。","法律行為的瑕疵在民法總則中大致分為三組效果：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本題把四個常考的類型排在一起，要求考生把效果對應到正確的原因。\n第一組是意思表示瑕疵，見《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詐欺與脅迫的差別在於，該項但書僅就詐欺設有第三人詐欺之限制，脅迫則無此限制；本題乙是契約相對人，故不生但書適用之問題。撤銷後的效果，《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承認的效果則見《民法》第 115 條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n第二組是處分權欠缺，即 (B) 所述之情形，其效力繫於有權利人之承認，屬效力未定的類型；命題者刻意把它與撤銷並列，因為兩者的最終結局都可能是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但通往該結局的路徑完全不同。\n第三組是法定方式之欠缺，即 (C)。人事保證契約依《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應以書面為之，此為法定要式；《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效果落在無效這一組，並非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第四組是自己代理之禁止，即 (D)。《民法》第 106 條只寫不得為，未就違反之效果設有規定；通說認為構成無權代理，類推《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之結果，本人得承認亦得拒絕承認，同樣屬效力未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A) 改為第三人詐欺以測驗但書；把 (D) 改為專履行債務以測驗《民法》第 106 條但書；或加問撤銷權之除斥期間。\n最後補充撤銷權行使的時間限制。《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該條就受詐欺、脅迫之撤銷設有一年之除斥期間與十年之最長期間，甲雖得撤銷，仍須在期間內為之。撤銷後的財產返還，《民法》第 113 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此外，《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限制撤銷的對外效力，是本題之外常見的延伸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07",7,"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09",9,"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06",6,"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10",10,"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須向相對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05",5,"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11",11,"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