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0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09",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9,"single","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為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因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姓名為人格法益之一部分","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法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不同。\n【正解理由】《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該項所定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請求權。《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該項所規範者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且其十年期間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計算，並非自請求權人知悉時起算。(B) 把除去請求權套用該項之時效，又將十年期間之起算點寫成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與通說見解，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置，係死者人格利益延續保護之一環，本項敘述無誤。\n(B) 依《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侵害除去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別；《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之十年期間亦係自侵權行為時起算，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C) 《民法》第 19 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審酌標準，係對未成年子女人格法益之保障，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權種類→(B) 所指者為除去請求權；要件二應適用之時效條文→《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範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三起算點→該項十年期間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B) 在種類與起算點兩處均有出入。\n【記憶點】除去請求權不是損害賠償；十年從侵權行為時起算，不是從知道時起算。","《民法》第 18 條的兩項各有分工。《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可見人格權受侵害時，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是第 1 項當然賦予的救濟，金錢賠償則須另有法律特別規定。這一層區分正是 (B) 的破綻所在：除去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條文上就被分開處理。\n就時效，《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設有兩個期間：一是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二是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B) 把兩者的數字與起算點混用，寫成自知侵權行為時起十年，是命題者最常設的陷阱。至於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該條以十五年為原則，並讓位於較短之特別期間。\n《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該項顯示縱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被害人仍非全無救濟，這是常被忽略的一層。\n就 (A)，遺體之法律地位在學說上有物權說與人格利益延續保護說之爭，實務多循後者處理，本題此部分的判斷依據不在條文字面，屬實務見解的射程。就 (D)，《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審酌事項，均圍繞子女之人格發展與生活利益，其規範目的與人格法益保障相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問慰撫金請求權得否讓與或繼承、或問姓名權與商標之衝突。\n最後補充人格權保護的體系位置。《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該項正是《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的主要出處，兩條合起來才構成人格權受侵害時金錢賠償的完整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該項的一身專屬性，也是同一考點常見的延伸問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08",8,"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10",10,"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須向相對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07",7,"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11",11,"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06",6,"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12",12,"關於土地與其上之房屋，其法律關係之擬制或推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