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11",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期學校所舉辦之攝影比賽。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在乙未參加比賽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贈與之履行","縱使該相機有瑕疵，甲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得請求乙應參加攝影比賽","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即不得撤銷贈與契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負擔贈與之效力，特別是《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所定之請求履行負擔與撤銷贈與。\n【正解理由】《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甲與乙之贈與契約約定乙應參加近期學校舉辦之攝影比賽，屬附有負擔之贈與。相機所有權既已移轉於乙，即該當該項所稱贈與人已為給付；乙若不履行其負擔，甲得依該項請求乙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贈與人係於已為給付後始得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可見負擔之履行並非贈與人給付之先決條件，甲不得以此拒絕贈與之履行，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該條設有但書，於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仍負賠償義務，本項所稱甲一概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敘述錯誤。\n(C) 相機所有權已移轉於乙，甲已為給付，依《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得請求乙履行其負擔，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D) 《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相機所有權已移轉，固不得再依該項撤銷；惟依《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於乙不履行負擔時甲仍得撤銷贈與，本項所稱甲即不得撤銷贈與契約，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贈與附有負擔→契約約定乙應參加攝影比賽；要件二贈與人已為給付→相機所有權已移轉於乙；要件三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甲取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之選擇權。\n【記憶點】附負擔贈與：先給付，再要求對方履行負擔，否則撤銷。","附負擔之贈與仍是無償契約，負擔並非贈與之對價，這是理解本題全部選項的起點。《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把贈與人的救濟安排在已為給付之後，正反映此一性質：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尚未履行負擔為由，拒絕自己的給付。《民法》第 412 條第 2 項規定：「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該項把公益負擔的執行權限延伸到贈與人死亡之後，是本條常被忽略的一項。\n撤銷贈與在本編中有數條並列，各有其構成要件。《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權利未移轉前的任意撤銷，其限制見《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而《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則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撤銷原因。三條並列可見，(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只看到 (D) 所對應的《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而遺漏了《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這條路。\n就 (B)，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這是無償契約的當然結果；但《民法》第 411 條但書就故意不告知瑕疵與保證無瑕疵兩種情形設有例外，答題時須把但書一併讀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問附負擔贈與之負擔逾贈與價值時受贈人之責任、或問撤銷贈與後之返還關係。\n最後補充撤銷贈與的行使期間與效果。《民法》第 419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 419 條第 2 項規定：「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依此，甲若選擇撤銷，其返還關係循不當得利處理。至於期間，《民法》第 420 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另《民法》第 418 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該條所定之窮困抗辯，與 (A) 所稱之同時履行抗辯分屬不同制度，並列可資辨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10",10,"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須向相對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12",12,"關於土地與其上之房屋，其法律關係之擬制或推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09",9,"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13",13,"甲與 17 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08",8,"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14",14,"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