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15",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15,"single","甲從其父親繼承 A 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後，甲與乙土木公司訂立 A 屋修繕裝潢契約，並約定修繕裝潢報酬為 400 萬元，並依法登記報酬額 400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修繕裝潢期間，因原物料上漲，最終報酬額為 58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 350 萬元。惟因疫情經濟衝擊，甲陷入財務困境，甲因此又跟丙借款 400 萬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然甲因難以解除財務困境，無法給付修繕報酬 580 萬元、尚欠銀行 300 萬元債款及丙 400 萬元債款。甲決定售出 A 屋還債，A 屋賣得 1200萬元。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120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為何？",{"A":16,"B":17,"C":18,"D":19},"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因此設有抵押權之債權，其清償順位依設定先後定之，銀行之抵押權債權最早設定，屬第一順位清償之債權","承攬報酬請求權為法定抵押權，A 屋修繕裝潢報酬 580 萬元，所以乙公司修繕裝潢最終報酬額 580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承攬報酬請求權，具有最優先受償權限，於依法登記之 400 萬元修繕報酬範圍內，乙就修繕裝潢報酬 40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承攬報酬請求權，於提高價值之 350 萬元範圍內，具有優先受償之權限，所以該 35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優先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乙就 A 屋之修繕裝潢報酬已依法登記抵押權，其得優先於成立在先之銀行抵押權者，以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為限度。本題 A 屋經乙整修後市價提高 350 萬元，故乙於 350 萬元之範圍內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65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該條固以登記先後定次序，惟《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另設優先規定，本項謂銀行抵押權當然為第一順位，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優先之範圍以修繕所增加之價值為限度，並非以最終報酬額 580 萬元為準，本項敘述錯誤。\n(C) 依《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優先之範圍為修繕所增加之價值，登記之報酬額 400 萬元並非該項所定之限度，本項敘述錯誤。\n(D) A 屋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為 350 萬元，依《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乙於該 350 萬元之範圍內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本項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乙就 A 屋為修繕裝潢工程；要件二就修繕報酬登記抵押權→乙已依法登記 400 萬元；要件三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A 屋市價提高 350 萬元；要件四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乙於 350 萬元內優先於銀行之 300 萬元。\n【記憶點】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的優先，卡在修繕所增加的價值，不是登記額也不是報酬額。","《民法》第 513 條在 88 年債編修正後，由原本當然發生的法定抵押權改為登記生效，本題的事實特意寫明依法登記報酬額 400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正是配合此一制度設計。《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 51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民法》第 51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n本題的核心在第 4 項所設的兩道界線。第一道是登記：未登記者不生抵押權，遑論優先。第二道是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這是一個客觀的增值額，與承攬報酬的約定額、登記額、最終結算額都是不同的數字。命題者刻意讓四個數字並存——登記額 400 萬元、最終報酬 580 萬元、增值 350 萬元、銀行債權餘額 300 萬元——(B) 抓最終報酬、(C) 抓登記額，都落在第二道界線之外。\n制度理由可從條文本身讀出：修繕所增加的價值本來就是承攬人勞務的成果，先次序抵押權人對該增值部分並無合理期待，故立法者於該增值限度內讓後登記的修繕報酬抵押權優先。超出增值部分的報酬債權，則回到《民法》第 865 條的登記先後次序處理。\n與之對照的是普通抵押權的基本效力，《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工作改為新建而非修繕（第 4 項不適用）、或未辦理登記而測驗承攬人的地位。\n最後補充抵押權次序在本題中的運作。銀行與丙各就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其相互間的次序依《民法》第 865 條所定之登記先後決定；乙的修繕報酬抵押權則因《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而於增值限度內取得優先地位。換言之，同一標的上可能同時存在兩套次序規則：一般情形依登記先後，特定情形依法律特別規定而調整。答題時應先確認有無特別規定，再回到登記先後的原則。另《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該項界定擔保債權的範圍，是計算受償金額時不可略過的一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14",14,"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16",16,"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諾成契約？",{"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13",13,"甲與 17 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17",17,"若契約未另有訂定，下列何種情形，買受人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12",12,"關於土地與其上之房屋，其法律關係之擬制或推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18",18,"甲、乙訂立 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 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