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16",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16,"single","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諾成契約？",{"A":16,"B":17,"C":18,"D":19},"代物清償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定金契約","保證契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之區別，原則上須從各契約之定義條文讀出成立要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739 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該條就保證契約所定之成立要件為當事人約定，其文義未以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故保證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屬諾成契約。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代物清償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有他種給付之實際履行始生效力，並非僅因當事人約定即告成立（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項非諾成契約。\n(B) 《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該條之定義將以物交付他方列為要件，故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本項非諾成契約。\n(C)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條所推定者為其契約之成立，並非定金契約本身之定義條文；通說由受有定金一語，認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本項非諾成契約。\n(D) 依《民法》第 739 條，保證契約以當事人約定為成立要件，屬諾成契約，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定義條文是否要求交付→(B) 之《民法》第 464 條要求交付，(C) 之《民法》第 248 條所推定者為其契約之成立，通說由受有定金認定金契約之要物性；要件二是否僅需意思表示合致→(D) 之《民法》第 739 條僅要求當事人約定；要件三結論→(D) 為諾成契約。\n【記憶點】定義條文裡出現交付，就是要物契約；定金的要物性則是通說由受有定金推出來的。","判斷一個契約是要物或諾成，最可靠的方法是回到該契約的定義條文，看立法者把交付放在哪個位置。若交付被寫進定義之中，即為契約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若定義只提到當事人約定，則屬諾成契約。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可依此逐一檢驗。\n《民法》第 739 條的文字是謂當事人約定，這是諾成契約的標準寫法。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的責任仍有其從屬性與補充性，《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該條所定之先訴抗辯權，是保證契約成立之後的效力問題，與成立要件無涉。\n《民法》第 464 條的文字是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交付被寫進定義，故為要物契約。與之對照，使用借貸的貸與人在物未交付前並不負交付義務，這正是要物性的實益所在。《民法》第 248 條並非定金契約之定義條文，其所推定者為其契約之成立；通說仍由該條受有定金一語，認定金契約本身以現實授受為要件。\n另有一組值得並列的是要式契約，其與要物契約分屬不同軸線。《民法》第 730 條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這兩條要求的是方式而非交付。考生常把要物、要式、無償三組概念混用，本題 (A)(B)(C) 三項即分別落在要物一組。\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消費借貸、寄託、質權設定測驗要物性；或以不動產物權移轉之債權契約測驗要式性。\n最後補充要物性在契約成立以外的實益。要物契約於物未交付前，當事人間的約定通常被理解為預約或不生本約效力，這使得一方無從請求他方履行本約義務。《民法》第 465-1 條規定：「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該條正是為使用借貸的要物性所設的配套，允許預約貸與人在一定條件下脫身。相對地，保證契約既為諾成，保證人於約定成立時即受拘束，其脫身之道另循《民法》第 754 條第 1 項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15",15,"甲從其父親繼承 A 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17",17,"若契約未另有訂定，下列何種情形，買受人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14",14,"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18",18,"甲、乙訂立 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 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13",13,"甲與 17 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19",19,"甲對乙有債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清償日為 2025 年 12 月 5 日。但…",[],{"id":45,"number":46,"stem":70},"甲從其父親繼承 A 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id":49,"number":50,"stem":72},"若契約未另有訂定，下列何種情形，買受人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80,178944545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