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21",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21,"single","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租期 6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2 萬元，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將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若甲尚未將 A 屋交付於乙，則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若甲並非真正之所有人，僅為登記名義人，但已交付 A 屋於乙，並受讓人丙因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時，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甲如將 A 屋出賣但尚未移轉登記於丙時，丙即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原出租人甲所負擔之修繕義務，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讓人丙時，受讓人丙不負修繕義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以及租賃物所有權移轉後出租人義務由受讓人承受之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題租期 6 年而租約已經公證，不落入該項之排除。(B) 之情形，甲雖非真正所有人，惟已交付 A 屋而乙占有中；丙因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保護取得所有權，即該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之要件，丙承受出租人地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以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占有中為前提；甲尚未交付 A 屋，乙未取得占有，丙不承受出租人地位。\n(B) 對。《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丙依該項取得 A 屋所有權，甲已交付而乙占有中，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n(C) 錯。甲尚未移轉登記於丙，A 屋所有權仍屬甲，《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所稱之所有權讓與尚未發生，丙自不承受出租人地位。\n(D) 錯。《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丙既承受出租人地位，修繕義務隨同移轉於丙。\n【涵攝步驟】要件一（租賃物已交付而承租人占有中）→ 甲已交付 A 屋；要件二（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丙信賴登記取得所有權；要件三（非未經公證而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 本件已公證。\n【記憶點】買賣不破租賃先看交付與占有，再看有無公證與期限；受讓人承受的是出租人地位，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修繕義務一併承受。","一、條文定位：《民法》第 425 條即學說所稱之買賣不破租賃，立法目的在使承租人之使用收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變動而落空。該條第 1 項為原則，第 2 項則設排除：《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公證與否、期限長短是本條的第一道篩子。\n二、要件拆解：第 1 項之要件有三，其一為租賃物已交付且承租人占有中，其二為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三為不落入第 2 項之排除。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對這三個要件逐一設陷阱：(A) 抽掉交付與占有，(C) 抽掉所有權移轉登記，兩者要件均不備；(B) 把讓與人設定為無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再以登記公信力補足受讓人之物權取得。《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丙受讓後既依同法第 759-1 條第 2 項取得所有權，即該當第二個要件。\n三、承受之範圍：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時，受讓人承受的是出租人之地位，出租人之義務隨同移轉。《民法》第 423 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修繕義務即由此而來，(D) 把修繕義務留在原出租人，方向與條文相反。\n四、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426 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民法》第 426-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者處理設定物權，後者處理基地租賃之承租人一方變動，與本條之受讓人承受方向不同，命題時常交錯出現。\n五、其他考法：本條常與租約有無公證、期限是否逾五年合併命題。\n六、與推定租賃關係的區辨：《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該項處理的是當事人間原本並無租賃契約而由法律推定其存在，與本題原已存在租約而由受讓人承受其地位，構造完全不同；《民法》第 42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推定租賃的租金既須另定，更可見它與既存租約的承受不是同一件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20",20,"甲乙因車禍造成互有車損，為免去日後繁雜處理過程，雙方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紛爭。下列敘…",{"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22",22,"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19",19,"甲對乙有債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清償日為 2025 年 12 月 5 日。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23",23,"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甲與乙約定不得轉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18",18,"甲、乙訂立 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 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24",24,"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id":44,"number":45,"stem":69},"甲乙因車禍造成互有車損，為免去日後繁雜處理過程，雙方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id":48,"number":49,"stem":71},"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80,178944545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