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23",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23,"single","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甲與乙約定不得轉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若將 A 屋中其中一間小房間轉租於丙，則乙與丙之租賃契約有效","乙若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則乙與丙之租賃契約無效","乙若將 A 屋轉租於丙，甲對丙有租金請求權","乙縱將 A 屋轉租於丙，甲仍不得終止契約，僅得請求損害賠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443 條轉租之限制，以及違反轉租限制對轉租契約效力之影響。\n【正解理由】《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甲乙既約定不得轉租，即屬前開但書所稱之反對約定，乙無論全部或一部轉租均與該項有違。惟該項所生之效果為出租人取得終止權，轉租契約係乙與丙間之債權契約，於當事人間仍然有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A 屋為房屋，惟甲乙既有不得轉租之反對約定，乙將其中一間小房間轉租於丙，仍與《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不符；但該項所規範者為承租人對出租人之義務，乙與丙間之租賃契約於當事人間仍屬有效。\n(B) 錯。《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該項所定之效果為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全部轉租之情形亦然，乙丙間之租賃契約並非無效。\n(C) 錯。《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甲之租金請求權對象仍為乙，甲與丙間並無租賃契約關係。\n(D) 錯。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甲於乙違反轉租限制時得終止契約，其權利不以損害賠償為限。\n【涵攝步驟】要件一（租賃物為房屋）→ A 屋為房屋；要件二（有無反對之約定）→ 甲乙約定不得轉租，屬反對之約定；要件三（違反之效果）→ 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為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而非使轉租契約失其效力。\n【記憶點】轉租限制管的是承租人對出租人的義務，不是轉租契約的效力；違反的效果是終止權，不是無效。","一、條文結構：《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本文採原則禁止，但書就房屋之一部轉租採原則開放，並以有無反對之約定為開關。本題把開關撥到反對約定那一側，於是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在義務違反這一層評價相同，差別只在題目要問的是轉租契約的效力。\n二、義務層與效力層要分開：租賃為債權契約，承租人是否有權處分租賃物，並非租賃契約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因此出租他人之物、乙將自己承租之房屋再出租於丙，於乙丙之間都能有效成立。違反轉租限制所觸動的是《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的終止權，那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不影響次承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n三、轉租後的三面關係：《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使承租人與出租人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第 2 項再就次承租人之行為分配風險。《民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據此，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承租人再向次承租人追究，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並無直接的租金請求權，(C) 的錯誤即在於跳過中間這一層。\n四、使用借貸的對照：《民法》第 472 條柱句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 472 條第 2 款規定：「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該款把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列為終止事由，與《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的終止權在結構上相同：兩者的效果同樣落在終止，而不是使該第三人的契約失其效力。\n五、租賃關係消滅的相關規定並列：《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 450 條第 2 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出租人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行使終止權，與上開因期限屆滿或任意終止而消滅之情形，發生原因不同而效果相同，都使租賃關係向後失其效力；次承租人之占有於本租賃關係消滅後即失所憑藉，這正是轉租在實務上最大的風險。\n六、出租人的擔保：《民法》第 445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該項留置之對象為承租人之物；轉租後置於租賃物內者若係次承租人之物，是否在留置範圍即成爭點，也是轉租題型延伸的方向。\n七、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租賃物之修繕、押租金、以及租賃契約終止後之返還義務併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22",22,"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24",24,"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21",21,"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租期 6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2 萬元，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25",25,"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20",20,"甲乙因車禍造成互有車損，為免去日後繁雜處理過程，雙方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紛爭。下列敘…",{"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26",26,"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id":44,"number":45,"stem":69},"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id":48,"number":49,"stem":71},"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80,178944545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