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24",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24,"single","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疵，以致該書桌終究無法完成，乙亦已事先告知甲該設計圖之瑕疵。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間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縱設計圖有瑕疵，甲仍得免除其報酬之給付義務","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縱甲無過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509 條——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509 條規定：「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本題書桌因甲提供之設計圖有瑕疵而終究無法完成，乙又已事先告知該瑕疵，該條要件齊備，乙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甲委請乙依設計圖完成書桌並約定報酬，性質為承攬。《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該項適用之對象為委任契約；承攬則依《民法》第 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n(B) 錯。依《民法》第 509 條，乙已及時通知設計圖之瑕疵，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甲之報酬給付義務不因設計圖有瑕疵而免除。\n(C) 對。理由如上。\n(D) 錯。《民法》第 509 條就損害賠償部分以定作人有過失為要件；甲若無過失，乙之請求範圍為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n【涵攝步驟】要件一（定作人受領工作前）→ 書桌未完成，甲尚未受領；要件二（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 設計圖由甲提供而有瑕疵；要件三（致工作不能完成）→ 書桌終究無法完成；要件四（承攬人及時通知）→ 乙已事先告知。四要件齊備，乙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n【記憶點】設計圖是定作人的指示；指示不適當而承攬人已及時通知，已服勞務的報酬照拿，損害賠償另須定作人有過失。","一、條文定位：《民法》第 509 條處理的是承攬報酬的風險分配。承攬原則上採完成主義，工作未完成即無報酬；本條則就工作不能完成之原因出在定作人一方時開一個例外，讓承攬人取回已服勞務之對價。\n二、與遲延完成的對照：《民法》第 502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該項處理的是可歸責於承攬人而遲延完成，本題則是可歸責於定作人而根本不能完成，歸責方向相反，效果也分別落在定作人與承攬人身上。\n三、要件拆解：本條有四個要件，其一為時點在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其二為原因出在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其三為結果是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其四為承攬人及時將該情事通知定作人。第四個要件是承攬人的協力義務，也是本題把乙已事先告知設計圖瑕疵一節寫進題幹的理由；若承攬人明知而不告知，本條的保護即不及於他。\n四、法律效果的兩層：本條前段給的是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那是不以定作人有過失為前提的；後段的損害賠償則另以定作人有過失為要件。(D) 把兩層混在一起，把不以過失為前提的報酬請求權，擴張到需要過失的損害賠償。\n五、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512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該項處理的是原因出在承攬人一方而工作不能完成之情形；《民法》第 509 條處理的則是原因出在定作人一方。兩者的事實前提相反，效果的歸屬也因此相反。又《民法》第 512 條第 2 項規定：「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同樣是把已投入之勞務換算成報酬，可與本題併記。\n六、契約定性的分岔：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委任以處理事務為內容，《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該項與《民法》第 511 條但書雖同樣課終止方賠償責任，但條文所屬之契約類型不同，先定性再找條文是本題的第一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23",23,"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甲與乙約定不得轉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25",25,"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22",22,"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26",26,"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21",21,"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租期 6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2 萬元，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27",27,"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80,178944545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