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25",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25,"single","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金 4000 元。甲同時將 A 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 4000 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丙未能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花瓶","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4000 元之價金","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權處分他人之動產時，買賣契約之效力、善意受讓人之所有權取得，以及原所有人得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n【正解理由】甲擅自以自己名義出賣乙寄放之 A 花瓶並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無過失之丙，丙依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民法》定有明文。乙之所有權因而消滅，甲則保有 4000 元價金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該利益非本於乙之給付，係基於乙之權益歸屬遭處分而生，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乙得據以向甲請求返還 4000 元，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為負擔行為，出賣他人之物者其契約仍屬有效。\n(B) 錯。丙善意且無過失而受讓 A 花瓶之現實交付，其占有受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保護，因而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C) 錯。《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返還原物之基礎為該項之物上請求權；乙既已喪失所有權，即非該項所稱之所有人。\n(D) 對。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負擔行為→甲丙買賣有效；處分行為→丙善意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權利變動→乙喪失所有權；價值調整→甲依《民法》第 181 條返還 4000 元。\n【記憶點】負擔行為有效、處分行為由善意取得補正、原所有人向無權處分人要價金，三段一次記牢。","一、三個層次要分開：本題把負擔行為、處分行為與價值調整三層一次擺出來。《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並不繫於出賣人有無處分權，這是 (A) 的破口。處分行為部分，甲並非權利人，其處分本應由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惟本題的效力缺口改由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填補，故乙縱未承認，丙仍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n二、善意取得的三個觀察點：其一為受讓人之主觀狀態，須為善意而且不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二為交付之型態，現實交付與占有改定所受之保護程度並不相同；其三為標的物是否為盜贓或遺失物，若是，原所有人另有回復請求之途徑（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題三點都指向丙受保護。\n三、原所有人的出路：所有權既已移轉於丙，《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物上請求權對丙即無從行使。甲所取得之 4000 元雖非乙之原物，卻是處分乙之權益歸屬所換得之對價，故循不當得利處理。《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甲係明知而為，其返還範圍因此加重。\n四、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183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該條處理的是無償轉得人之責任，與本題有償受讓之丙不同；命題者常把有償改為無償來翻轉答案。又《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該項是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交錯的另一個常考點。\n五、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改問乙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把 A 花瓶改成盜贓物而排除善意取得；作答時先問標的物是如何脫離原所有人之占有。另一種常見變化是把甲改成無償贈與丙，此時丙雖仍可能受善意取得之保護，乙卻多了一條對丙依《民法》第 183 條主張返還的途徑；把有償改成無償，整題的請求權地圖就會重畫一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24",24,"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26",26,"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23",23,"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甲與乙約定不得轉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27",27,"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22",22,"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28",28,"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id":49,"number":50,"stem":72},"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80,1789445454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