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26",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26,"single","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 B 醫美診所。於是甲以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 A 屋，提供 B 診所使用，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以及出資 200 萬元供診所裝潢用，乙則出資購買醫美儀器設備，並以乙之名義對外負責經營 B 診所，且甲乙得分受及分擔 B 診所之損益。惟乙經營不善，不僅積欠儀器設備商丙 3000 萬元債務，又有嚴重醫美糾紛，負擔高額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乙間為隱名合夥之法律關係，甲為隱名合夥人，乙為出名營業人","乙積欠丙之債務，雖然屬於 B 診所所需之設備，但甲對乙因執行合夥業務所積欠之債務，不負連帶給付義務","B 診所及診所內之設備，屬於甲乙公同共有","B 診所因財務困境無法再經營下去，乙得賣 A 屋償還 B 診所對外之債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隱名合夥與合夥之區別，重點在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歸屬，以及隱名合夥人對第三人之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702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甲提供之 A 屋既已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200 萬元裝潢款亦屬出資，依該條均移屬出名營業人乙，B 診所及診所內設備並非甲乙公同共有。《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該條所定之公同共有以合夥為適用對象。(C) 稱 B 診所及設備屬甲乙公同共有，與《民法》第 702 條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對。《民法》第 700 條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甲出資、乙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並由二人分受分擔損益，甲為隱名合夥人，乙為出名營業人。\n(B) 對。《民法》第 704 條第 2 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乙積欠丙之設備款係乙對外所為之行為，甲對丙不負連帶給付義務。\n(C) 錯。理由如上。\n(D) 對。A 屋所有權已依《民法》第 702 條移屬乙，乙為 A 屋之所有人，自得出賣 A 屋以清償 B 診所對外之債務。\n【涵攝步驟】要件一（一方對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 甲以 A 屋及 200 萬元出資；要件二（他方以自己名義經營）→ 乙對外負責經營 B 診所；要件三（分受利益並分擔損失）→ 題示甲乙得分受及分擔損益。三者齊備即為隱名合夥，出資之財產權歸乙，甲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n【記憶點】隱名合夥的錢進了出名營業人的口袋，原則上由出名營業人對外負責，但隱名合夥人參與執行時仍負同一責任；公同共有那一套是合夥的規定。","一、兩種組織的分水嶺：合夥與隱名合夥都以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為外觀，差別在財產歸屬與對外責任。《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的出資與合夥財產依《民法》第 668 條成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對外則由全體合夥人負責。隱名合夥則以《民法》第 702 條把出資的財產權整個推到出名營業人身上，事業對外也由出名營業人一人具名，隱名合夥人退到幕後。\n二、責任的界限與例外：《民法》第 704 條第 1 項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隱名合夥人既不執行事務，對第三人自不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這層保護有代價，《民法》第 705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本題甲並未參與執行，(B) 因此正確；若把題幹改成甲出面與丙洽談設備採購，答案就會翻轉。\n三、隱名合夥人的權利：財產權雖移屬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人並非全無憑藉。《民法》第 706 條第 1 項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另《民法》第 703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出資限度是隱名合夥人分擔損失的上限，也是與合夥人連帶責任最鮮明的對照；但那是內部分擔的界線，一旦落入《民法》第 705 條的情形，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n四、對照合夥的連帶責任：《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把本題改寫成一般合夥，(B) 就會變成錯誤選項，這正是命題者最愛的翻面手法。\n五、清算階段的對照：《民法》第 698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該條處理的是合夥清算時出資返還的順序與比例，而隱名合夥因出資之財產權已依《民法》第 702 條移屬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人於契約終止時取得的是返還出資的債權，而不是對特定財產的物權地位。這一層差別正是 (C) 錯誤的延長線：沒有公同共有，就沒有對 B 診所及設備的直接支配。\n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隱名合夥之終止、出資返還，以及乙以自己名義取得之財產於乙受破產宣告時如何處理併問；也常把甲乙的約定改寫成合夥，再問診所財產的歸屬與對外責任如何隨之改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25",25,"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27",27,"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24",24,"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28",28,"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23",23,"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甲與乙約定不得轉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29",29,"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id":44,"number":45,"stem":69},"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id":48,"number":49,"stem":71},"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80,178944545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