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29",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29,"single","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之上開債權。嗣後，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但未塗銷前揭抵押權登記。乙將上開已消滅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善意丁，業經登記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丁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得善意取得丙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普通抵押權即歸消滅","丙就甲對乙清償借款一事，係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被擔保債權消滅後抵押權登記之效力，以及不動產登記公信力之界限。\n【正解理由】《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普通抵押權係為擔保特定債權而存在，具從屬性；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後，被擔保之債權消滅，抵押權亦隨之消滅，登記僅屬未塗銷之殘存記載。《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惟依實務見解，抵押權之存否繫於其所擔保之債權，債權既已不存在，丁縱受讓登記亦無從取得該抵押權，(A) 之敘述有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理由如上。\n(B) 對。被擔保之債權因甲全部清償而消滅時，依《民法》第 860 條所定之擔保功能與抵押權之從屬性，普通抵押權隨同消滅。\n(C) 對。《民法》第 312 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丙以其土地為甲之債務設定抵押權，其土地將因抵押權之實行而受影響，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n(D) 對。《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非經登記不生效力。\n【涵攝步驟】被擔保債權因清償而消滅→抵押權依從屬性隨同消滅→登記未塗銷而與實體權利不符→丁受讓之標的已不存在。\n【記憶點】抵押權跟著債權走；債權沒了，登記留著也只是空殼，善意受讓人接不到不存在的抵押權。","一、從屬性是本題的樞紐：《民法》第 860 條把普通抵押權定義成供債權擔保之權利，擔保物權因此在發生、移轉與消滅三個面向都跟著被擔保債權走。本題把清償寫在前、讓與寫在後，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被登記外觀牽著走。\n二、公信力保護的是什麼：《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第 2 項再把推定升級為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惟該項所保護者為登記名義與實體權利歸屬不符之情形；本題的問題不在抵押權歸屬於誰，而在該抵押權是否還存在。這一步的判斷倚賴實務見解對從屬性與公信力射程的權衡，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得出，作答時宜誠實標明。\n三、物上保證人的地位：丙以自己之土地擔保他人債務，屬物上保證人。《民法》第 879 條第 1 項規定：「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該項與《民法》第 312 條同樣採法定移轉的構造，正說明物上保證人是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人，(C) 因此正確。\n四、清償的第三人規定並列：《民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誰可以清償，《民法》第 312 條處理清償後的權利承受，兩條的分工要分清楚。\n五、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改成抵押權讓與時債權仍存在，此時《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答案就會翻轉；也常改問塗銷登記請求權由誰行使。\n六、抵押權消滅的其他事由：《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該條同樣展現抵押權對被擔保債權的依附關係，只是把消滅的觸發點放在時效而非清償。《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該項則從標的物一側處理消滅，並以物上代位承接其價值。三條合起來就是抵押權消滅原因的骨架，把本題的清償換成罹於時效或抵押物滅失，考點就會平移到另外兩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28",28,"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30",30,"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27",27,"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31",31,"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26",26,"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32",32,"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80,178944545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