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30",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0,"single","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A":16,"B":17,"C":18,"D":19},"抵押物扣押前之抵押權人","動產之留置權人","不動產之典權人","證券質權之質權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各種定限物權之效力是否及於標的物之孳息，重點在抵押權以扣押為時點的限制。\n【正解理由】《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依上開二條，抵押權之效力自抵押物扣押後始及於孳息；(A) 所指扣押前之抵押權人，即非得主張孳息之權利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理由如上，抵押權效力及於孳息之時點在抵押物扣押之後。\n(B) 錯。《民法》第 889 條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動產留置權就孳息之收取準用動產質權之規定，動產之留置權人得主張留置物所生之孳息（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C) 錯。《民法》第 915 條第 1 項規定：「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典權人既得出租典物而收取租金，其權利效力及於典物之孳息。\n(D) 錯。《民法》第 910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證券質權之效力及於附屬之利息證券等孳息證券。\n【涵攝步驟】先問各該定限物權是否占有標的物：質權、留置權與典權占有標的物，孳息自歸其效力所及；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人於扣押前仍得自行收取孳息。依此標準，(A) 為不得主張者。\n【記憶點】抵押權不占有標的物，孳息要等扣押之後才進來；質權、留置權與典權則本來就及於孳息。","一、為什麼抵押權要以扣押為界：普通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抵押人在抵押權實行前仍得自行使用收益。若抵押權效力自始及於孳息，抵押人的使用收益權能將被架空，因此《民法》第 863 條與第 864 條把時點設在抵押物扣押之後。《民法》第 864 條後段更就法定孳息課抵押權人通知義務，未通知者不得對抗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這是實務上租金能否收取的關鍵。\n二、質權的孳息規則：《民法》第 890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第 2 項再定抵充順序，《民法》第 89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可見質權不僅效力及於孳息，還有一整套收取與抵充的規則。證券質權則另由《民法》第 910 條處理附屬證券。\n三、典權的使用收益權能：典權以支付典價而在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為內容，《民法》第 915 條第 1 項允許典權人轉典或出租，租金即屬典物之法定孳息而歸典權人取得。《民法》第 915 條第 2 項規定：「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該項是轉典與出租的期限限制，常與本題併考。\n四、留置權的定位：動產留置權以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且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為要件，其就孳息之收取準用動產質權之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民法》第 932-1 條規定：「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該條同樣建立在留置權人占有留置物的基礎上。《民法》第 939 條規定：「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再把整套規定推及其他法定留置權。\n五、抵押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範圍：《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 862-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這兩條講的是標的範圍，與《民法》第 863 條、《民法》第 864 條所講的孳息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把效力所及之物與效力所及之孳息分開處理，本題型就不容易答錯。\n六、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改成問質權人收取孳息後的抵充順序，或改問法定孳息之通知義務對抗要件；作答時務必先分辨問的是標的範圍還是孳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29",29,"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31",31,"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28",28,"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32",32,"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27",27,"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id":48,"number":49,"stem":71},"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80,178944545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