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32",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2,"single","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A":16,"B":17,"C":18,"D":19},"20 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20 年間占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10 年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房屋","10 年間占有未依法登記之公有林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重點在占有人善意與否所對應之期間，以及客體須為未登記之不動產。\n【正解理由】《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題幹之占有為惡意，其得適用者為該條所定之二十年時效；(A) 之標的為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二十年即與該條要件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理由如上，他人起造而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為未登記之不動產，惡意占有滿二十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n(B) 錯。《民法》第 769 條之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於被繼承人生前既已登記，並非未登記之不動產。\n(C) 錯。《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之十年時效以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為要件，題幹之惡意占有並不該當。\n(D) 錯。題幹之占有為惡意，十年之期間與《民法》第 769 條所定之二十年不符；又公有林地依《土地法》關於不得為私有土地之規定，亦不生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問題（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題幹已明示；要件二（和平、公然、繼續）→ 題幹已明示；要件三（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A) 之未登記房屋該當，(B) 之已登記土地不該當；要件四（期間）→ 惡意占有須二十年，(A) 該當而 (C)(D) 之十年不該當。\n【記憶點】惡意占有走二十年，善意無過失走十年；所有權的時效取得客體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而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繼承未辦登記不等於未登記。","一、兩條時效的分工：《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差別只在期間與占有之始的主觀狀態，其餘要件完全相同。命題者最愛把主觀狀態與期間錯配，本題就是把惡意寫在題幹，再在選項裡塞十年，看考生會不會自動配對。\n二、客體為什麼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已登記之不動產有登記名義人可資查考，若允許時效取得，登記制度的公示與公信作用將被架空，因此兩條都把客體限縮在未登記之不動產。(B) 的繼承未辦登記，土地本身在被繼承人名下已有登記，只是權利主體變動未經登記，與從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不同，這是本題最細的一刀。\n三、其他財產權與已登記不動產：《民法》第 772 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該條把時效取得推及地上權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並就已登記之不動產另開一扇門，考生常誤把該條讀成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也可時效取得，實則該條後段所準用者為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n四、時效中斷事由：《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71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把中斷事由背熟，才能處理時效期間中途出現變動的題型。\n五、時效完成的效果不是直接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文字都是「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占有人取得的是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的權利，須完成登記始生所有權取得之效力。這與《民法》第 768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並不相同：動產於期間屆滿時直接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動產則多了一道登記手續。這個差別是本考點最常被忽略的一格，也是實務上時效取得登記爭訟的起點。\n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民法》第 768 條之動產時效取得併問，動產有十年與善意無過失五年兩種期間；也常改問占有之始的善意無過失應由何人舉證，以及占有中途變更意思對期間計算的影響。\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31",31,"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0",30,"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34",34,"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地分管契約，…",{"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29",29,"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35",35,"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id":44,"number":45,"stem":69},"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