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33",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3,"single","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A":16,"B":17,"C":18,"D":19},"訂有分管契約之土地共有人間","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土地所有人與鄰地使用借貸人間","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物權編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主體範圍，關鍵在準用對象須為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800-1 條規定：「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該條所列之準用主體為對土地或建築物有使用收益權能之利用人。抵押權係不移轉占有之擔保物權，抵押權人並不使用收益抵押物，因此不在該條所列準用主體之內，(B) 之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無相鄰關係規定之適用或準用，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此組有適用。共有人本即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能，訂有分管契約者更就特定部分各自占有使用，各自為土地之利用人，於《民法》第 800-1 條準用之範圍內，相鄰關係規定於共有人間仍有其適用。\n(B) 對。理由如上，抵押權人非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人。\n(C) 錯，此組有準用。《民法》第 800-1 條已將農育權人明列為準用主體，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有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n(D) 錯，此組有準用。使用借貸人係基於借貸關係使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人，屬《民法》第 800-1 條所稱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n【涵攝步驟】先確認相鄰關係規定之射程：《民法》第 774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該條以下之規定原以土地所有人為對象，再由《民法》第 800-1 條擴及利用人。再逐項判斷是否為利用人：分管共有人是，農育權人是，使用借貸人是，抵押權人則否。\n【記憶點】相鄰關係管的是相鄰土地的使用衝突，準用對象是使用土地的人；抵押權人不使用抵押物，站在門外。","一、相鄰關係的規範對象：《民法》物權編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處理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使用衝突，例如通行、排水、越界建築與氣響侵入，本質上是所有權行使範圍的調整。既然規範的是使用衝突，適用主體自然要落在實際使用土地的人身上，這正是《民法》第 800-1 條把準用主體限定為利用人的理由。\n二、抵押權人為什麼在射程之外：《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顯示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仍保有對不動產的處分與使用權能，抵押權人取得的是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地位，並非使用收益的權能。抵押權人既不使用抵押物，與鄰地之間就不會產生相鄰關係所要調整的使用衝突。\n三、共有人之間為什麼有適用：共有人就共有物均有使用收益權能，訂有分管契約者更就特定部分各自占有使用，彼此之間的使用衝突與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衝突在結構上相同，故於《民法》第 800-1 條準用之範圍內有其適用。這一層的說理倚賴通說對該條利用人概念的理解，而非條文逐字可得。\n四、常見的相鄰關係條文並列：《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這兩條是袋地通行與越界建築的核心，經由《民法》第 800-1 條，農育權人、承租人等利用人同樣得主張或被主張。\n五、管線安設的準用：《民法》第 78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該項同樣落在《民法》第 800-1 條所準用之範圍內，因此農育權人、承租人為設置管線而須通過鄰地時，得循該項主張，鄰地之利用人亦得據以要求擇損害最少之處所。這是相鄰關係準用規定在實務上最常被援用的一格。\n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承租人可否主張袋地通行權，或改問地上權人之間有無相鄰關係之準用，判準都回到《民法》第 800-1 條的利用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32",32,"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34",34,"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地分管契約，…",{"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1",31,"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35",35,"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30",30,"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36",3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id":48,"number":49,"stem":71},"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80,178944545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