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34",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4,"single","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地分管契約，並登記在案，約定由丙占有及使用收益。嗣後甲未經告知乙、丙，逕出賣且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於丁，並完成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未將其出賣 A 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無效","甲未將其出賣 A 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得撤銷","甲未經乙與丙同意，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於丁，該移轉效力未定","甲與丁間之 A 地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縱未經乙與丙同意，仍然有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人得否自由處分應有部分，以及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得自由出賣並移轉其應有部分於丁；《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該項所規範者為共有物本身之處分，與應有部分之處分分屬兩事。甲與丁間之買賣契約及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均不以乙、丙同意或事先通知為要件，(D) 之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處分應有部分為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之事項，是否通知其他共有人並非移轉之生效要件，移轉並非無效。\n(B) 錯。撤銷須有法律所定之撤銷事由；甲處分其應有部分係《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所許，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並不構成撤銷事由。\n(C) 錯。《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所定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者為共有物之處分；甲移轉之標的為其應有部分，其移轉之效力確定而非未定。\n(D) 對。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先分辨標的：甲處分者為應有部分，非共有物本身；再適用條文：應有部分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得自由處分，共有物依同條第 2 項須全體同意；最後看分管契約：《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分管契約既已登記，丁受其拘束，但那是丁應受管理約定拘束的問題，與買賣及移轉之效力無關。\n【記憶點】應有部分自由處分，共有物處分要全體同意；已登記的分管契約跟著應有部分走，但不影響移轉的效力。","一、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的分界：《民法》第 819 條把兩件事寫在同一條的兩項，第 1 項是應有部分的自由處分，第 2 項是共有物的處分須全體同意。應有部分是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的抽象比例，性質上仍屬該共有人自己的權利，因此得自由讓與、設定負擔或拋棄；共有物則是全體共有人共同的標的，處分它會直接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利，故要求全體同意。本題四個選項全部圍繞這一條的兩項打轉。\n二、分管契約的物權化：分管契約本為債權契約，僅拘束締約之共有人。《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使不動產分管約定於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第 2 項則就動產改採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的標準。《民法》第 826-1 條第 3 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三項合起來，才是受讓人承接分管關係的完整圖像。本題分管契約已登記，丁因而受拘束，由丙繼續占有使用 A 地。\n三、管理的多數決：《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該項是分管契約以外的管理方式，考題常把契約約定與多數決混用，作答時先看有無分管約定。\n四、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的區辨：本題 (A)、(B)、(C) 分別用了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三個效果，這是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效力的三分法。判斷的起點永遠是有無法律規定該當其要件，而非交易上是否合乎期待。甲的處分既為法律所允許，三種瑕疵效果都無從發生。\n五、與共有物分割的對照：《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分割是消滅共有關係，處分應有部分則是共有關係的主體變動，兩者的要件與效果都不同，考題常把它們併排出現以測驗辨識能力。\n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無優先承購權；也常改問分管契約未登記時受讓人是否受拘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35",35,"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2",32,"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36",3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31",31,"甲 1、甲 2 至甲 9 共 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37",37,"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80,178944545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