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35",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5,"single","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上出資建築B 屋。甲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遂實行 A 地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法院得併付拍賣 B 屋，就其拍得價金優先受償","若甲於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則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若於設定 A 地抵押權予乙時，A 地上已設定有地上權，則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拍賣 A 地","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權實行時之併付拍賣、流抵約款之效力，以及法院得否除去抵押物上之用益物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該項承認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並課以清算義務；本題既約定流抵約款且乙負清算義務，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乙除聲請拍賣 A 地外，於必要時得聲請將 B 屋併付拍賣。\n(B) 錯。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但書，抵押權人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法院雖得併付拍賣 B 屋，乙就 B 屋拍得價金並無優先受償地位。\n(C) 對。理由如上。\n(D) 錯。《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該項係承接同條第 1 項之情形而設，而本題之地上權於設定抵押權時即已存在，並非設定抵押權後始成立之用益物權。\n【涵攝步驟】先排時序：A 地先設定抵押權、甲其後始建 B 屋，B 屋屬《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之情形；(D) 之地上權先於抵押權存在，與《民法》第 866 條之前提相反。再看流抵：本題有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該當《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n【記憶點】先抵押後蓋屋，併付拍賣但不優先受償；先用益後抵押，法院不能除去；流抵約款有效，但要清算。","一、流抵約款的立法轉向：《民法》第 873-1 條把流抵約款從全面禁止改為附條件承認，關鍵在第 2 項的清算義務——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的部分要返還抵押人，不足的部分仍得向債務人請求。這使流抵不再是以物抵債的暴利工具，而是一種簡化的實行方式。《民法》第 873-1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該項再給抵押人一次回贖的機會，三項要一起讀。\n二、併付拍賣的兩種型態：《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處理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之情形，《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把射程延伸到用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兩項的共同點是抵押權人對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因為建築物本身並非抵押權之標的。\n三、時序決定除去權：《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項的時序寫得很清楚：先設定抵押權，後成立用益關係。抵押權設定時已存在的用益物權，抵押權人本應於評估擔保價值時將其計入；設定後才成立的用益關係若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法院始得依同條第 2 項除去或終止。(D) 把時序倒過來寫，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一格。\n四、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875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該條處理的是共同抵押，與本題的併付拍賣分屬不同問題。\n五、實行方法的三條路：《民法》第 873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8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聲請拍賣、清償期屆滿後另訂契約取得所有權，以及事前約定的流抵條款，三者的時點與要件各不相同，《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登記對抗問題則是流抵條款獨有的。\n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法定地上權，作答時先確認建築物是在抵押權設定之前或之後存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34",34,"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地分管契約，…",{"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36",3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37",37,"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32",32,"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38",38,"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