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37",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7,"single","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殖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農育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乙得僅就該資材室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農育權消滅時，乙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但農育工作物歸甲所有","農育權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農育權之定義與地租之地位、農育權與農育工作物之處分限制，以及農育權消滅時之取回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850-1 條第 1 項規定：「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該項之定義以在他人土地為特定利用為內容；《民法》第 850-4 條第 1 項規定：「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該項以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為前提而設，可見地租係當事人得約定亦得不約定之事項，農育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理由如上。\n(B) 錯。《民法》第 850-3 條第 3 項規定：「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資材室係乙為處理養殖作業所設之農育工作物，乙不得僅就該資材室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n(C) 錯。《民法》第 850-7 條第 1 項規定：「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農育工作物同在取回之列，並非歸土地所有人甲所有。\n(D) 錯。《民法》第 850-1 條第 2 項規定：「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定有期限之農育權依該項處理其期限，(D) 稱視為租賃，與該項所定之效果不符。\n【涵攝步驟】先定性：甲設定農育權於乙供養殖虱目魚，屬《民法》第 850-1 條第 1 項所定之養殖目的。再逐項比對：(A) 對應《民法》第 850-1 條第 1 項與第 850-4 條第 1 項，(B) 對應《民法》第 850-3 條第 3 項，(C) 對應《民法》第 850-7 條第 1 項，(D) 對應《民法》第 850-1 條第 2 項；四者之中與條文相符者為 (A)。\n【記憶點】農育權不必有地租；工作物與農育權綁在一起不得分離處分，消滅時可以一起取回，但一個月內不取回就歸土地所有人。","一、農育權的定位：農育權是民國 99 年物權編修正時新增的用益物權，取代舊制的永佃權，客體限於他人土地，目的則限於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六款。《民法》第 850-1 條第 2 項再設二十年的期限上限，並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為例外，這個上限是農育權與地上權最明顯的差別之一。\n二、處分權能的兩面：《民法》第 850-3 條第 1 項規定：「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再定該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3 項則禁止農育權與農育工作物分離處分。第 1 項給的是處分自由，第 3 項限制的是處分的單位，兩者並不衝突：乙可以把農育權連同資材室一併讓與，但不能把資材室單獨賣掉。\n三、消滅時的清算：《民法》第 850-7 條第 1 項給農育權人取回權，第 3 項則就出產物未及收穫者設有延長機制。《民法》第 850-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另《民法》第 850-8 條第 1 項規定：「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特別改良費用的返還與取回權是兩套不同的請求，考題常混用。\n四、使用方式的限制：《民法》第 850-5 條第 1 項規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該項與地上權人得自由出租的地位形成鮮明對照，是農育權另一個高頻考點。\n五、不可抗力與終止：《民法》第 850-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民法》第 850-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準用之。」第 3 項把終止權推及無地租約定的農育權，正好從反面印證農育權可以沒有地租，與 (A) 互相呼應。\n六、期限的另一面：《民法》第 850-2 條第 1 項規定：「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民法》第 850-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定有期限者受二十年上限拘束，未定期限者則得隨時終止並先期通知，兩種情形要對照記憶。\n七、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農育權讓與時工作物的處理，作答時先確認有無地租約定與有無期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36",3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38",38,"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5",35,"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39",39,"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34",34,"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地分管契約，…",{"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40",40,"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