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39",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39,"single","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下一子丁，甲當日並全程陪伴乙進入產房，甚為欣喜。詎料，甲男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發現丁可能並非他之骨肉，而係其妻與丙男外遇所生。甲立即質問乙、丙，兩人馬上承認丁是丙之子，丙並明確表明希望帶丁回家繼承香火。有關丁婚生推定之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甲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2022 年 1 月 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倘若丁於 10 歲時知悉丙才是親生父親，丁於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之否認，重點在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與二年期間之起算。\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乙為丁之生母，其知悉丁非甲之婚生子女之時點為丁出生之時，即 2021 年 1 月 1 日，二年期間至 2023 年 1 月 1 日始屆滿；(C) 稱 2022 年 1 月 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與該項之起算與長度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對。《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得提起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丙為婚外之生父，並非該項所列之人；縱使丙表明希望帶丁回家，仍無從以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n(B) 對。甲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發現丁可能非其骨肉並經乙、丙承認，其知悉之時點為該日，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之二年期間，甲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仍在期間內。\n(C) 錯。理由如上。\n(D) 對。丁於 10 歲時知悉丙為其生父，屬《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但書所稱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之情形，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2040 年 12 月 31 日仍在該期間之內。\n【涵攝步驟】先定推定：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丁，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受婚生推定。再定原告適格：依同條第 2 項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最後算期間：甲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二年；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二年；丁未成年時知悉，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n【記憶點】婚生否認原則上由夫、妻、子女提，他們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時，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提起；二年從各自知悉起算，子女未成年知悉的另從成年起算。","一、婚生推定的結構：《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推定的作用是把舉證責任分配給爭執的一方，並把爭執的方式限定為否認之訴，不能以其他訴訟或事實主張推翻。這也是 (A) 的理由：生父丙縱使親子關係明確，仍不在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之列。\n二、期間為什麼是各自起算：《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把起算點綁在各該原告自己的知悉，因此夫、妻與子女三人的期間可以完全不同。本題乙是生母，對丁的血緣來源自始知悉，起算點最早；甲是 2022 年 1 月 1 日才發現，起算點較晚；丁則因未成年時知悉而另有但書的保護。命題者把三個人的時點寫在同一題，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起算點混用。\n三、但書的意義：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這個設計是因為未成年子女欠缺獨立為訴訟行為的能力與資力，若讓期間自其知悉時起算，保護將形同虛設。因此但書把起算點延到成年，讓子女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後仍有二年的決定時間。\n四、婚生推定的相鄰概念：《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前者是婚生子女的定義，後者是準正，與第 1063 條的推定各自處理不同的取得原因，三者常被併排命題。\n五、身分關係變動的配套：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後，子女與生父之間的親子關係仍須另行認領或確認。《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丙若要接回丁，走的是認領這條路而非否認之訴。\n六、程序面的配套：《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因原告是誰而不同，甲起訴時以乙與丁為被告，丁起訴時則以甲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該項在原告死亡時另開一扇門，而同法第 64 條第 2 項要求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n七、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受胎期間之推定與再婚後所生子女之推定衝突，也常與認領之訴的當事人適格併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38",38,"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40",40,"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7",37,"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41",41,"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36",3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80,178944545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