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40",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0,"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於民國（下同）106 年 3 月 1 日將其婚後名下 A 屋贈與丙。又於 111 年 3 月 1 日將其婚後名下 B 屋贈與丁，再於 112 年 3 月 1 日將其婚後名下 C 屋贈與戊。甲乙於 112 年 7 月 1 日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下列何項贈與物應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A":16,"B":17,"C":18,"D":19},"僅 B 屋","僅 C 屋","僅 B 屋及 C 屋","A 屋、B 屋及 C 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030-3 條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重點在五年期間之起算基準日與計算方向。\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甲乙於 112 年 7 月 1 日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於該日消滅，往前推五年為 107 年 7 月 1 日。B 屋於 111 年 3 月 1 日贈與、C 屋於 112 年 3 月 1 日贈與，落在該五年期間之內；A 屋於 106 年 3 月 1 日贈與，在該期間之前。應追加計算者為 B 屋及 C 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C 屋於 112 年 3 月 1 日贈與戊，距 112 年 7 月 1 日尚不足一年，同樣落在《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所定之五年期間內，(A) 僅列 B 屋而漏列 C 屋。\n(B) 錯。B 屋於 111 年 3 月 1 日贈與丁，距基準日約一年四個月，亦落在該五年期間內，(B) 僅列 C 屋而漏列 B 屋。\n(C) 對。B 屋與 C 屋之贈與均在 107 年 7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1 日之間，依《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應追加計算並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n(D) 錯。A 屋於 106 年 3 月 1 日贈與丙，距 112 年 7 月 1 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已逾五年，不在《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追加計算之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一（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 題示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要件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基準日為 112 年 7 月 1 日，五年之始日為 107 年 7 月 1 日；要件三（處分其婚後財產）→ A、B、C 三屋均為甲之婚後財產而以贈與方式處分。三要件套進去，僅 B 屋與 C 屋落在期間內。\n【記憶點】追加計算先找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日，再往前數五年；落在五年內的處分才追加而不以無償為限，五年之前的處分不在其內。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則另有但書排除。","一、追加計算的功能：《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以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因此只要在消滅前把財產處分出去，分配基礎就會縮水。《民法》第 1030-3 條就是為了封堵這個漏洞而設，把一定期間內的脫產行為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n二、五年期間怎麼數：期間的終點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本題為離婚生效的 112 年 7 月 1 日，起點則往前推五年。要注意的是這五年是固定往前推算，與處分行為的動機是否經證明無關；只要處分落在期間內且係為減少他方分配而為，即應追加。但書則把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排除在外，例如對父母的扶養性給與。\n三、對第三人的追及效力：《民法》第 1030-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本題丙、丁、戊都是無償受贈，若甲之財產不足清償乙之分配額，乙得對丁、戊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民法》第 1030-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該項是對第三人請求權的時效，與第 1 項的五年追加期間是兩個不同的五年，極易混淆。\n四、分配請求權本身的時效：《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三個期間放在一起比較，才不會在考場上錯亂。\n五、價值計算的時點：《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 1030-4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現存財產與追加財產的估價時點不同，這是計算題最常設的陷阱。\n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併問，也常改問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界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39",39,"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41",41,"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8",38,"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37",37,"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id":48,"number":49,"stem":71},"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80,178944545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