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41",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1,"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中繼承 200萬元，婚前財產 100 萬元，曾向妻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乙現存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為 200 萬元。離婚時，乙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分配？",{"A":16,"B":17,"C":18,"D":19},"50 萬元","75 萬元","100 萬元","150 萬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以及夫妻之間的借款在雙方帳上各算一次。\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甲之 800 萬元中，婚前財產 100 萬元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不屬婚後財產，繼承取得之 200 萬元落在上開第 1 款，餘 500 萬元再扣除對乙所負 100 萬元債務，甲之剩餘為 400 萬元；乙除 200 萬元外，其對甲的 100 萬元債權亦係婚後取得，剩餘為 300 萬元。差額 100 萬元平均分配，乙得請求 50 萬元。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算得的差額為 100 萬元，其半數即 50 萬元。\n(B) 錯誤。75 萬元對應的差額是 150 萬元，與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算出的 100 萬元不同。\n(C) 錯誤。100 萬元對應的差額是 200 萬元，其算法漏掉借款兩側之一：或未把乙的債權計入乙之婚後財產，或未自甲之婚後財產扣除該筆債務。\n(D) 錯誤。150 萬元對應的差額是 300 萬元，即以甲 500 萬元、乙 200 萬元計算，借款的兩側都沒有處理。\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離婚；要件二現存之婚後財產→甲為 500 萬元、乙為 300 萬元；要件三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甲扣除 100 萬元得 400 萬元；要件四差額平均分配→100 萬元之半數為 50 萬元。\n【記憶點】夫妻之間的那一筆借款，在債務人一側是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在債權人一側是現存之婚後財產，本題兩側各算一次才得出 50 萬元。","本題的計算分成四層，逐層對應《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的一個要件。第一層是財產的時點歸屬。《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甲之 100 萬元婚前財產因此不進入分配的基礎。第二層是無償取得財產的排除，繼承取得之 200 萬元落在《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第三層是債務的扣除，甲對乙所負 100 萬元借款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第四層才是差額的平均分配。\n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第二層與第三層之間：夫妻之間的借款會同時出現在兩個人的帳上。《民法》第 102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 102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由此可知夫妻各自的財產與債務並不因婚姻而合一，乙對甲的借款債權是乙自己的財產，且係婚後取得，自應計入乙現存之婚後財產。\n與本條體例相近而常被拿來對照的有三條，並列如下。《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題是協議離婚型的設題，價值計算的時點落在該條本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繼承取得換成慰撫金，《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慰撫金。」兩者在計算上落在同一格；二是移到請求權本身，《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三是移到分配額的調整，《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40",40,"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39",39,"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38",38,"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44",44,"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id":48,"number":49,"stem":71},"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80,1789445454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