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42",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2,"single","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別為甲男之父、母。己男、庚女分別為乙女之父、母。己、庚與丙同住，己受輔助宣告；丁、戊則未與丙同住。丙獲得甲、乙壽險理賠之保險金，新臺幣 500 萬元，應由何者代理丙受領？",{"A":16,"B":17,"C":18,"D":19},"庚","己、庚","丁、戊、庚","丁、戊、己、庚","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父母均死亡時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法定順序，以及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監護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丙同居之祖父母為己、庚。惟《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己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為監護人，丙之監護人因而為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定有明文。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同居之祖父母中己遭《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排除，由庚代理丙受領保險金。\n(B) 錯誤。己雖落在《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順序，仍受《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排除。\n(C) 錯誤。丁、戊為不與丙同居之祖父母，落在《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3 款，順序在同居之祖父母之後。\n(D) 錯誤。本選項同時有丁、戊順序在後，以及己欠缺《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資格兩個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甲、乙同時死亡且無遺囑；要件二依順序定監護人→同居之祖父母為己、庚，不同居者為丁、戊；要件三消極資格→己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而遭排除；結論→由庚代理丙受領 500 萬元。\n【記憶點】本題的順序與資格是兩道各自獨立的關卡：先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排順序，再用《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把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剔除。","《民法》第 1094 條的結構是先依法定順序，順序定不出來才由法院選定，最後才是主管機關。《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三款之間有先後，本題在第 1 款就定得出監護人。《民法》第 1094 條第 3 項規定：「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 1094 條第 5 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本題既在第一層就有庚可任監護人，即不會進到法院選定那一層。\n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消極資格。《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未成年。」《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失蹤。」己所落入的是第 2 款。要注意的是，受輔助宣告與受監護宣告在行為能力上的效果並不相同，《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因此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但在監護人資格這一格，《民法》第 10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把受監護宣告與受輔助宣告寫在同一款裡，兩者受到相同處理。\n可以並列對照的是成年人監護的選任。《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成年人監護由法院於監護宣告時直接選定，未成年人監護則先走《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的法定順序，兩者的起點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己受輔助宣告改成己已死亡或失蹤，答案仍落在庚；或改成己、庚均不與丙同居，此時丁、戊與己、庚同列《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另一種考法是問親權的代理權基礎，《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俱在時由父母代理，本題則因父母死亡而改由監護人代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41",41,"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40",40,"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44",44,"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39",39,"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id":45,"number":46,"stem":70},"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id":49,"number":50,"stem":72},"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80,178944545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