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44",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4,"single","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該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論有無謀生能力，皆有受扶養之權利","夫妻間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的要件，以及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受扶養權利的順序。\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兩項並列可知，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時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至於不能維持生活這一個要件則仍然保留。(B) 所設定的情形是可以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恰好欠缺保留下來的那個要件，其敘述與《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本選項即該條但書的情形。\n(B)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C) 正確。依《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其不能維持生活時，有無謀生能力在所不問。\n(D) 正確。依《民法》第 1116-1 條，夫妻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本選項與該條相符。\n【涵攝步驟】本題為要件對照型。要件一受扶養權利者的一般要件→《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的兩項，(B)、(C) 落在這一格；要件二直系血親尊親屬的例外→《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拿掉的是無謀生能力，(B) 誤以為拿掉的是不能維持生活；要件三義務人自身的保護→《民法》第 1118 條但書，(A) 落在這一格；要件四受扶養的順序→《民法》第 1116-1 條，(D) 落在這一格。\n【記憶點】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被拿掉的是無謀生能力那一個要件，不能維持生活那一個要件並沒有被拿掉。","扶養這一章的條文順序本身就是解題的地圖：先定誰互負扶養義務，再定義務人的履行順序，再定受扶養權利人的順序，最後才是要件、程度與減免。\n第一層是義務人的範圍。《民法》第 1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 1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本題的討論即在這一層之內。\n第二層與第三層是兩組順序，方向恰好相反。《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11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民法》第 1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尊親屬。」《民法》第 1116-1 條就是把配偶插進這兩組順序裡：負義務時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受權利時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D) 考的正是這一句的後半。\n第四層是要件，也是本題設陷阱之處。《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是兩個要件的並列，第 2 項只把其中一個要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拿掉。命題常見的作法就是把拿掉的那一個換成另一個，(B) 即屬之。要注意《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所排除的是無謀生能力這一個要件，其適用對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其他扶養權利人仍受兩個要件的拘束。\n第五層是程度與減免。《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 1118 條處理的是義務人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時的免除與減輕，而《民法》第 1118-1 條處理的則是受扶養權利人一方有虐待等情事時的減輕與免除，《民法》第 111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兩條的觸發事由分屬義務人與權利人兩側，是易混淆的一組。\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直系血親尊親屬換成兄弟姊妹或家長家屬，此時《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不適用，兩個要件都要具備；或問《民法》第 1118-1 條第 3 項就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除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46",46,"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41",41,"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id":48,"number":49,"stem":71},"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80,178944545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