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45",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5,"single","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年後，甲死亡，經查甲、乙由其勞力取得，在甲名下累積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財產，乙名下則累積有 60 萬元財產。依民法規定，甲遺留下之 90 萬元應如何分配？",{"A":16,"B":17,"C":18,"D":19},"乙、A、B 各 30 萬元","乙 40 萬元，A、B 各 25 萬元","乙 45 萬元，A、B 各 22.5 萬元","乙 60 萬元，A、B 各 15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夫妻一方死亡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先後兩層計算。\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甲死亡使該關係消滅，甲之婚後財產 90 萬元、乙之婚後財產 60 萬元，差額 30 萬元平均分配，乙先取得 15 萬元，甲之遺產因而為 75 萬元。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的應繼分，《民法》定有明文，乙與 A、B 應繼分相同，各得 25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三人各 30 萬元等於把 90 萬元直接三等分，漏掉《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一層。\n(B) 正確。先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分配 15 萬元，餘 75 萬元由三人平均繼承各 25 萬元，乙合計 40 萬元。\n(C) 錯誤。乙 45 萬元、A、B 各 22.5 萬元，相當於乙取得二分之一，與本題的計算結果不同。\n(D) 錯誤。乙 60 萬元、A、B 各 15 萬元，相當於乙取得三分之二，同樣與本題的計算結果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甲死亡；要件二現存之婚後財產→甲 90 萬元、乙 60 萬元，均由勞力取得；要件三差額平均分配→差額 30 萬元，乙取得 15 萬元；要件四遺產與應繼分→遺產 75 萬元，三人各 25 萬元。\n【記憶點】本題乙拿到的 40 萬元由兩層相加而成：《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 15 萬元，加上遺產 75 萬元裡的應繼分 25 萬元。","本題把兩個制度串在一起，順序不能顛倒：先結算夫妻財產制，再處理繼承。理由在於《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的觸發事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而配偶一方死亡正是消滅事由之一；先結算出來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是生存配偶本於夫妻財產制取得的權利，並非遺產。因此甲名下的 90 萬元要先扣掉乙依該項取得的 15 萬元，剩下的 75 萬元才是遺產。\n第二層是計算基礎的認定。《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本題題幹已明示兩人結婚時皆無財產，且 90 萬元與 60 萬元均係由勞力取得，因此無須動用該項的推定，兩筆都是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則見《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題是死亡型，落在該項本文。\n第三層是應繼分。乙為甲之配偶，A、B 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人同為繼承人而應繼分相同，因此 75 萬元三等分為各 25 萬元。命題者在此設的陷阱有兩種：一種是漏掉剩餘財產分配那一層而直接三等分 90 萬元，得到 (A)；另一種是把配偶的應繼分誤記成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得到 (C) 或 (D)。這兩個比例在《民法》裡確實存在，但它們對應的是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的情形，與本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同。\n與本題可以並列的是離婚型的設題。《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在有調整或免除的情形，第一層算出來的數額會變動，第二層的遺產數額也會跟著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財產中加入繼承取得或慰撫金而測試但書，或加上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而測試扣除，或問請求權的行使期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44",44,"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46",46,"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48",48,"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80,1789445454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