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46",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6,"single","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A":16,"B":17,"C":18,"D":19},"無效","有效","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後，有效","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遺囑的年齡界線，以及未達該年齡時遺囑的效力型態。\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甲為 15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落在該項但書所排除的範圍，縱其自書遺囑之方式符合《民法》第 1190 條所定要件，仍因欠缺遺囑能力而不生效力。遺囑是單獨行為，《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單獨行為在能力欠缺時的效果是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或得撤銷。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未滿十六歲，落在《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不得為遺囑，該遺囑無效。\n(B) 錯誤。方式合法所解決的是《民法》第 1190 條的形式要件，遺囑能力的欠缺不因方式合法而治癒。\n(C) 錯誤。《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自前段至但書，處理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無遺囑能力，並未就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設有規定；且該項前段已明定為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n(D) 錯誤。《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該但書以年齡逕行排除遺囑能力，與《民法》第 78 條所定單獨行為無效的效果一致，並非有待承認的效力未定狀態。\n【涵攝步驟】要件一遺囑能力之主體→甲 15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要件二年齡界線→《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的未滿十六歲，甲落在其中；要件三方式→題幹已設定其方式符合規定，故分辨點不在《民法》第 1190 條；要件四效力型態→依《民法》第 78 條為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或得撤銷。\n【記憶點】本題的分界線在十六歲：《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前段放寬的是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書擋下的則是未滿十六歲的人。","《民法》第 1186 條把遺囑能力分成三格，逐格對應不同的行為能力狀態。《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這是第一格。第二格與第三格都在第 2 項裡：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為遺囑，且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十六歲者則不得為遺囑。本題的甲 15 歲，落在第三格。\n要留意第 2 項前段其實是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放寬。依《民法》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遺囑既是單獨行為，若無第 2 項前段的特別規定，滿十六歲的人為遺囑也要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第 2 項前段把這一道允許拿掉，理由在於遺囑是高度屬人性的行為。但這個放寬有年齡下限，就是但書。因此本題的兩個錯誤方向恰好相反：(C)、(D) 都把遺囑能力當成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補足的東西，而第 2 項前段正好說了法定代理人在這裡沒有允許的角色。\n方式的部分是另一個層次。《民法》第 1189 條柱句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民法》第 1189 條第 1 款規定：「一、自書遺囑。」《民法》第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本題題幹直接告訴考生方式符合規定，就是要把爭點鎖在能力那一層；如果考生把注意力放在自書遺囑的要件上，就會被題幹牽走。能力與方式是兩個獨立的有效要件，其中一個具備並不能補另一個。\n易混淆的一組是行為能力的一般規定與遺囑能力的特別規定。《民法》第 78 條處理單獨行為，其效果是無效；相對地，《民法》第 79 條處理的是契約，其效果是效力未定而有待承認。命題者常把兩者的效果對調來設陷阱，(D) 所寫的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有效，正是契約那一格的效果，被搬到單獨行為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年齡改成 16 歲或 17 歲而問遺囑是否有效，答案會翻轉為有效且無須允許；二是把行為人改成受監護宣告之人，此時落在《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三是問遺囑能力的判斷時點，也就是應以為遺囑時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44",44,"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48",48,"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49",49,"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id":48,"number":49,"stem":71},"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80,1789445454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