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47",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7,"single","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久未與甲聯絡，不知甲已死亡。嗣後，在甲死亡後 12 年，乙始輾轉得知，立刻回臺欲處理甲生前之房地產，未料甲之房地產早已遭自命繼承人丁占有。下列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雖於甲死亡後 12 年，方知悉甲死亡，雖尚未滿兩年，但自繼承開始時已逾 10 年，故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乙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向丁主張房地產之返還時，丁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提起抗辯，拒絕返還","因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丁抗辯後，丁已取得繼承權，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縱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則上，乙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遺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及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與自命繼承人之間的地位。\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甲死亡後已逾 12 年，該請求權的時效已完成。惟《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完成的效果是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並不使抗辯的一方取得他原本沒有的繼承權。(C) 謂丁經抗辯後已取得繼承權，且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與上開兩項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乙知悉起算的二年雖未屆滿，自繼承開始起算的十年已經屆滿。\n(B) 正確。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得拒絕給付，丁自得據以抗辯而拒絕返還。\n(C)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D) 正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真正繼承人仍得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遺產，此為實務見解所採。\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權被侵害→丁為自命繼承人而占有甲之房地產；要件二時效期間→自繼承開始已逾 12 年，(A) 落在這一格；要件三時效完成的效果→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為抗辯權的發生，(B) 落在這一格；要件四時效完成後的權利狀態→(C) 把抗辯權寫成繼承權的取得；要件五其他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D) 落在這一格。\n【記憶點】時效完成給丁的是拒絕給付的抗辯，不是繼承人的身分，本題 (C) 就是把這兩件事併在一起。","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有兩組起算方式，本題把它們拆開來問。《民法》第 114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第 2 項則設了兩個期間：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以及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兩者是各自獨立的，其中任何一個走完，請求權即消滅。本題乙遲至 12 年後才知悉，主觀起算的二年尚未屆滿，但客觀起算的十年已經屆滿，(A) 考的就是這個結構。命題者刻意把尚未滿兩年這句話寫進選項，就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兩個期間讀成要同時屆滿。\n時效完成的效果是本題的核心。《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我國的消滅時效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義務人取得的是拒絕給付的抗辯；義務人不行使抗辯而給付者，其給付仍有法律上原因。既然如此，抗辯的行使並不會在義務人身上創設一個新的權利，更不會使自命繼承人變成真正的繼承人。(C) 的錯誤就在這裡。\n第三層是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關係。《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真正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已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其對遺產中特定物的所有權並非源自繼承回復請求權；本題的分辨點在此已不完全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兩種請求權是否併存所採的見解。依實務見解，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完成，並不使真正繼承人喪失其已取得的財產權，故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D) 因此正確。\n易混淆的一組是《民法》第 1146 條與《民法》第 767 條的性質。前者是繼承人資格被否定時的整體回復，後者是就個別標的的物上請求權；兩者的當事人、標的範圍與時效規定並不相同，答題時要分開處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 12 年改成 9 年而問二年期間如何起算；二是問表見繼承人將遺產讓與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的地位；三是問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行使方法與家事事件的程序歸屬。\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46",46,"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48",48,"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49",49,"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44",44,"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50",50,"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id":45,"number":46,"stem":70},"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id":49,"number":50,"stem":72},"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80,1789445454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