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48",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8,"single","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300萬元。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丙、丁各繼承 100 萬元","乙、丙、丁之法定應繼分，各為 200 萬元","丙、丁得向乙請求返還 100 萬元","乙拋棄繼承時，應返還丙、丁 300 萬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遺產分割上的扣還及其計算基礎。\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乙對甲負有 300 萬元債務，該債權也是甲的遺產，故應繼遺產除現金 300 萬元外，尚包括甲對乙的 300 萬元債權，合計 600 萬元。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分，《民法》定有明文，三人各為 200 萬元。乙的 200 萬元應以其 300 萬元債務扣還，乙因而分文未取且尚不足 100 萬元。(A) 逕以現金 300 萬元三等分，未依《民法》第 1172 條計算。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B) 正確。應繼遺產合計 600 萬元，三人的法定應繼分各為 200 萬元，這也是《民法》第 1172 條扣還時所依據的數額。\n(C) 正確。乙的應繼分扣還後尚不足 100 萬元，丙、丁各應取得 200 萬元而現金為 300 萬元，短少的 100 萬元即得向乙請求返還的數額。\n(D) 正確。《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乙拋棄後即非繼承人，不生《民法》第 1172 條的扣還問題；而甲對乙的債權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丙、丁，乙仍應清償 300 萬元。\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乙負 300 萬元；要件二應繼遺產的範圍→現金 300 萬元加債權 300 萬元，合計 600 萬元；要件三應繼分→三人各 200 萬元，(B) 落在這一格；要件四由應繼分內扣還→乙尚差 100 萬元，(C) 落在這一格；要件五拋棄繼承→債務不隨之消滅，(D) 落在這一格；(A) 則漏掉要件二。\n【記憶點】算扣還之前要先把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那一筆債權加回遺產裡，本題的分母是 600 萬元而不是 300 萬元。","《民法》第 1172 條的扣還，處理的是繼承人同時是被繼承人債務人的情形。它的操作分兩步：第一步是把該筆債權當成遺產的一部分計入應繼遺產，第二步才是在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第一步常被漏掉，而漏掉第一步就會得到本題的 (A)。理由在於，甲對乙的債權本來就是甲的財產，繼承開始時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如果不把它計入而只分現金，等於讓乙一方面免除自己的債務，另一方面又分到現金，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就被稀釋了。\n與扣還相對照的是歸扣。《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兩條的運算方式很像，都是先加回再扣除，但觸發的事由不同：一個是繼承人欠被繼承人債務，一個是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而且歸扣有但書，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不適用，扣還則沒有這樣的排除規定。命題者很喜歡把兩者混在同一題裡。\n第三層是分割的請求與方法。《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本題並無遺囑，因此依法定應繼分計算。\n第四層是拋棄繼承的效果。《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是要式行為，且有期間限制。乙一旦拋棄，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丙、丁，甲對乙的債權也隨之由丙、丁承受；乙的債務並不因為它的債權人由甲換成丙、丁而減少，這就是 (D) 所述應返還 300 萬元的道理。與 (C) 的 100 萬元對照，可以看出乙拋不拋棄繼承，在數字上差了 200 萬元，而那 200 萬元正是乙原本的應繼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乙的債務改成 150 萬元而問扣還後各人分得多少；二是加入配偶而測試應繼分的比例；三是問扣還與抵銷在性質上的差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49",49,"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46",46,"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50",50,"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51",51,"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