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49",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49,"single","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共同繼承人間，於繼承一開始，即為公同共有關係，隨時得以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逕將全部遺產即時處分於第三人","共同繼承人間就遺產設有管理人者，其得在訴訟上能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共同繼承人就遺產中個人應有之應繼分，亦能自行處分於第三人","共同繼承人中一人，兼具繼承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資格時，其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數繼承人間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以及管理、處分與混同在條文上各自的處理。\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此基礎上，《民法》第 1152 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互推的管理人於訴訟上得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為實務見解所採，(B) 的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繼承人就遺產負有先行清償的義務，本選項所稱隨時得逕將全部遺產即時處分於第三人，與該項不符。\n(B) 正確，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C) 錯誤。《民法》第 827 條第 3 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其處分應依《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不是就個人的應繼分自行處分於第三人。\n(D) 錯誤。《民法》第 1154 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繼承人兼具被繼承人債權人或債務人資格時，其債權債務依該條不因繼承而消滅。\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同共有的成立→依《民法》第 1151 條，(A) 前半落在這一格；要件二處分的限制→尚有《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的清償義務，(A) 後半差在這裡；要件三管理→《民法》第 1152 條，(B) 落在這一格；要件四應繼分的處分→(C) 差在這裡；要件五混同→《民法》第 1154 條，(D) 差在這裡。\n【記憶點】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處分的清償限制、管理人的訴訟地位、公同共有沒有各別份額、以及《民法》第 1154 條的不因繼承而消滅這四格。","遺產公同共有的骨架是三條。《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繼承就是條文所稱依法律規定而成立的公同關係，《民法》第 1151 條則把它具體化到遺產上。與分別共有不同的是，《民法》第 827 條第 3 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因此並沒有一個可以各別讓與的應有部分，這正是 (C) 的錯誤所在。與此配套的是《民法》第 829 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不過在繼承的場合，《民法》就分割另有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n第二層是管理與訴訟實施。《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而《民法》第 1152 條容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遺產。管理人在訴訟上究竟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條文字面並未直接寫出，本題的分辨點在這一格已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依實務見解，經互推的遺產管理人得代表全體繼承人為訴訟行為，(B) 因此正確。與此可以並列的是《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該條所規範的是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與《民法》第 1152 條由繼承人互推者，選任方式與職務範圍並不相同。\n第三層是清算義務。《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1162-2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把這兩條與《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合起來看，繼承人在債務未清償前把遺產處分殆盡，是有法律效果的，因此 (A) 所描述的隨時而即時的處分並不成立。\n第四層是混同的排除。《民法》第 1154 條是一條特別規定：在一般債之關係，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的權利義務，立法者明文排除這個效果，以免繼承人因繼承而失去自己的債權，或因繼承而免除自己的債務。這一條在本題與第 48 題型的扣還規定是同一組思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公同共有遺產的訴訟究竟是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二是問繼承人之一人未經全體同意處分遺產的效力；三是問分割方法與分割後的擔保責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48",48,"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50",50,"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51",51,"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46",46,"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52",52,"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id":49,"number":50,"stem":72},"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80,1789445454407]